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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76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20年個人防護裝備獲發數量及庫存量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54 頁

背景

492.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入境事務署(入境署)索取有關各項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包括外科口罩(不限於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CSI口罩))、N95口罩、保護袍丶全身保護衣、50ml酒精搓手液、50ml酒精搓手啫喱及漂白水)的資料,包括 —入境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獲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分發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數量;以及入境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 。

493. 入境處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回覆投訴人,表示入境處有從物流署領取口罩及其他防疫物資。由於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急升,政府的採購工作面對激烈競爭,因此入境處認為當時不宜公開披露相關資料,以免損害入境處及物流署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入境處引用《守則》第2.9(a)段、2.9(b)段及2.9(c)段解釋拒絕投訴人索取有關資料要求的原因。

494. 就投訴人提出覆檢要求,入境處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回覆投訴人,表示披露有關資料有可能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並削弱政府採購的競爭條件,從而令入境處的運作受到損害,故維持不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的決定。

495. 投訴人認為向入境處所索取的資料,完全不涉及政府的採購程序、購買價格或供應商名稱等敏感資料。再者,各政府部門獲分發的防疫物資數量,除涉及各部門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亦會影響市民到各部門接受服務的考慮,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此外,鑑於疫情在香港以及全球採購防疫物資的情況已經緩和,政府沒有理由在當時仍然拒絕公開所索取的資料。投訴人遂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入境處拒絶索取有關資料的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496. 公署理解入境處的憂慮,一旦披露有關口罩的資料,會削弱入境處及各政府部門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可能會對政府造成財政損失及令其有效運作受到損害。然而,公署注意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 此外,政府早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已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497. 公署認為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懲教署的口罩生產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是公開的信息。由於賣方已對買方需求瞭如指掌,入境處向投訴人披露有關口罩的資料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入境處及各政府部門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因此,公署認為入境處對披露與口罩相關的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此外,當時巿面的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間,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市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披露有關口罩的資料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入境處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有關口罩的資料時,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包括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498. 公署認為,與口罩的情況不同,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從沒有向外公布。若公開有關資料,可能會令供應商從中掌握箇中情況,從而更能推算政府對該些防疫物資的需求,確有可能會影響政府採購時的議價和爭取更佳合約條款能力,以致對入境處及物流署的採購運作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入境處援引《守則》第2.9(a)段、2.9(b)段及2.9(c)段拒絶向投訴人提供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有其理據。

499. 申訴專員認為,入境處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即與索取口罩資料有關的決定)未能符合《守則》的精神,考慮未夠全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500. 申訴專員建議入境署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501. 入境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作出恰當的跟進行動,包括將有關個案給予負責處理《公開資料守則》的相關人員參閱,提醒他們日後在處理個案時須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和相關因素。如有需要,應向律政司及相關局/部門徵詢意見。此外,入境處已將有關個案作為部門內相關培訓課程的教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