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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74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20年個人防護裝備獲發數量及庫存量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29 頁

背景

421.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投訴人電郵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索取有關各項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包括外科口罩(不限於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CSI口罩))、N95口罩、保護袍丶全身保護衣、50ml酒精搓手液、50ml酒精搓手啫喱及漂白水)的資料,包括 —警務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獲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分發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數量(資料(a));警務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b));以及警務處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c))。

422.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警務處以電郵回覆投訴人,拒絕披露所索取的資料,並表示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正急升,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工作正面對激烈競爭,政府認為現階段不宜公開披露更多防疫物資的資料,以免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同日,投訴人電郵警務處提出覆檢要求。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警務處回覆投訴人,維持不向投訴人提供上述資料的決定。

423.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警務處無理拒絕其索取資料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424. 警務處指出,該處拒絕投訴人的索取的資料要求,是依據政府當時的政策(不公開披露防疫物資之庫存及相關資料,以免讓人從而得悉部門對防疫物資的需求量,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並考慮了有關政策局的意見後才作出決定。

425. 就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早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約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更早於一月二十六日已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口罩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426. 公署認為,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懲教署的CSI口罩生產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是公開的訊息。在賣方市場已形成,賣方對買方的需求瞭如指掌的情況下,警務處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物流署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

427. 公署理解警務處作為政府部門,必須考慮和跟從政府整體的立場,惟警務處於拒絕投訴人索取資料要求時,並未向投訴人提及這理由,而這理由亦不屬《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2部可拒絕提供資料的原因。

428. 公署認為,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直接與警務處有關,資料亦由該處擁有。即使政府曾就應否披露資料提供建議,警務處作為資料的擁有者,仍需就是否披露資料的決定負責。

429. 至於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與口罩的情況不同,該些資料從沒有向外公布。警務處援引《守則》第2.9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是有其理據。

430.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警務處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即與索取口罩的資料有關的決定)未能符合《守則》的精神,考慮未夠全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警務處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431. 警務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認同持續及加強的培訓能有助人員更進一步理解《守則》及《指引》的要求。

432. 為進一步提升人員處理索取公開資料要求的敏感度和專業水平,警務處已於二零二零年月七月新設立了一個內部資料庫,定期上載最新已完結的個案,經驗總結及學習要點。

433. 警務處亦分別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及二零二一年五月舉辦了有關《守則》的分享會,以增進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加強人員處理索取公開資料要求的專業水平和能力。警務處會繼續定期就《守則》舉辦培訓,以確保人員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及有關《指引》的內容和規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