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提供在2020年採購口罩及分發個人防護裝備的相關資料
背景
275.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
276.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電郵物流署,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索取有關各項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包括外科口罩(不限於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CSI口罩))、N95口罩、保護袍丶全身保護衣、50ml酒精搓手液、50ml酒精搓手啫喱及漂白水)的資料,包括 —物流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向懲教署購買CSI口罩的數量(資料(a));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曾獲物流署分發CSI口罩的政府部門名單,以及有關部門獲分發的數量(資料(b));物流署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就CSI口罩的庫存量(資料(c));以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獲物流署分發其他防疫物資的政府部門名單,以及有關部門就每項防疫物資分別獲發的數量(資料(d))。
277.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物流署以電郵回覆投訴人。表示物流署和其他政府部門正透過不同途徑和方式全力採購防疫物資。由於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急升,政府的採購工作面對激烈競爭,因此物流署認為當時不宜公開披露相關資料,以免損害物流署及各政府部門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物流署引用《守則》第2.9(a)段、2.9(b)段及2.9(c)段,解釋拒絕投訴人上述索取資料要求的原因。
278. 同日,投訴人電郵物流署提出覆檢要求。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物流署回覆投訴人,表示政府當時的採購工作仍然面對激烈競爭,披露資料可能會令供應商估計政府或個別部門對各項防疫物資的確切需求,從而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故維持不向投訴人提供上述資料的決定。
279. 投訴人認為其向物流署所索取的資料,完全不涉及政府的採購程序、購買價格或供應商名稱等敏感資料。再者,各政府部門獲分發的防疫物資數量,除涉及各部門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亦會影響巿民到各部門接受服務的考慮,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此外,鑑於疫情在香港以及全球採購防疫物資的情況已經緩和,政府沒有理由在當時仍然拒絕公開所索取的資料。 投訴人遂向公署投訴物流署無理拒絕其索取資料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a)至(d)中有關口罩的資料
280. 在回應公署的調查時,物流署表示,一旦披露資料(a)至(d)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會削弱該署及各政府部門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可能會對政府造成財政損失,及令致其有效運作受到損害。公署理解物流署的憂慮。
281. 然而,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早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282. 公署的理解是,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懲教署的口罩生產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是公開的信息。由於賣方已對買方需求瞭如指掌,物流署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d)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物流署及各政府部門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因此,公署認為,物流署對披露與口罩相關的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
283. 再者,當時巿面的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聞,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巿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公署認為,披露資料(a)至(d)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
284. 由此可見,物流署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d)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時,顯然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包括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資料(d)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
285. 與口罩的情況不同,資料(d)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包括物流署及各政府部門就各項防疫物資的供應量、庫存量和使用量,從沒有向外公布。
286. 物流署指,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可以反映個別部門及整個政府對有關物資的需求及使用量。公署認為,若公開有關資料,可能會令供應商從中掌握箇中情況,從而更能推算政府對該些防疫物資的需求,確有可能會影響政府採購時的議價和爭取更佳合約條款能力,以致對物流署的採購運作造成負面影響。因此,物流署援引《守則》第2.9(a)段、2.9(b)段及2.9(c)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d)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有其理據。
287.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物流署在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即與索取口罩資料有關的決定)未能符合《守則》的精神,考慮未夠全面。因此,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公署欣悉,物流署因應防疫物資的供應情況改變,已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投訴人提供相關資料。
288. 申訴專員建議物流署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巿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289. 物流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在定期舉辦的新入職同事簡介會及現職員工的進修課程中,加强培訓處理有關引用《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時應注意的事項。物流署亦已邀請相關部門為物流署員工舉辦有關《守則》的簡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