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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72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20年個人防護裝備獲發數量及庫存量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69 頁

背景

217.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電郵消防處,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該處索取有關各項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不限於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CSI口罩))、N95口罩、保護袍丶全身保護衣、50ml酒精搓手液、50ml酒精搓手啫喱及漂白水)的資料 —消防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獲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分發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數量 (資料(a));消防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b)) ; 以及消防處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c)) 。

218. 四月十四日,消防處以電郵回覆投訴人,表示由於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急升,政府的採購工作面對激烈競爭,因此該處認為當時不宜披露相關資料,以免損害該處及各政府部門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該處引用《守則》第2.9段,解釋為何拒絕投訴人上述索取資料的要求。

219. 同日,投訴人電郵消防處提出覆檢要求。四月二十九日,該處回覆投訴人,表示披露資料有可能損害該處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故維持不向投訴人提供上述資料的決定。

220. 投訴人認為其向消防處所索取的資料,完全不涉及政府的採購程序、購買價格或供應商名稱等敏感資料。再者,各政府部門獲分發的防疫物資數量,除涉及各部門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亦會影響市民到各部門接受服務的考慮,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此外,鑑於疫情在香港以及全球採購防疫物資的情況已經緩和,政府沒有理由在當時仍然拒絕披露所索取的資料。 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消防處無理拒絕其索取資料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

221. 在回應公署的調查時,消防處表示,一旦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會削弱該處及各政府部門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公署理解消防處的憂慮。

222. 然而,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財庫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早於一月二十六日,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223. 公署認為,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懲教署的口罩生產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是公開的信息。由於賣方已對買方需求瞭如指掌,消防處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消防處及各政府部門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因此,公署認為,消防處對披露與口罩相關的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

224. 再者,當時市面的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聞,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市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公署認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不但不會令公眾對該處在應對疫情的能力存疑,更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

225. 至於消防處指一旦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可能會令該處前線職員有誤解,在執行職務時有顧慮,亦令公眾對該處應對疫情的能力抱有懷疑態度。正如公署於上文所述,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加上政府當時已公開表示各政府部門的口罩庫存量不足,即使消防處未有向其職員透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其職員亦可從政府公布或其他非正式渠道得悉該處對口罩需求殷切的情況。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或影響該處職員執行職務時的信心。

226. 公署認為,在職員和傳媒抱有懷疑及欠缺信心的前提下,拒絕披露已公開的信息,不但可能會進一步惹來質疑,甚至造成不信任,亦有可能會對員工關係造成負面影響。反之,向員工清楚交代箇中情況,則更能顯示管理層重視員工、促進相互間的溝通和信任。此外,消防處人員往往站在救援的第一綫,該處的個人防護裝備的情況同時涉及公眾利益。

227. 由此可見,消防處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時,顯然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

228. 與「口罩」的情況不同,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包括消防處及各政府部門就各項防疫物資的供應量、庫存量和使用量,政府在消防處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期間(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至四月二十九日)從沒有向外公布。

229. 公署認為,就當時情況而言,若公開有關資料,有機會會透露個別部門及整個政府對有關物資的需求及使用量,令供應商從中掌握箇中情況,從而更能推算政府對該些防疫物資的需求,結果可能會影響政府採購時的議價和爭取更佳合約條款能力,對該處及物流署的採購運作造成負面影響。消防處當時援引《守則》第2.9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是有其理據。

230.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消防處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即與索取口罩資料有關的決定)未能符合《守則》的精神,考慮未夠全面。

231.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消防處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所有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232. 消防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為確保日後在處理市民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