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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71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20年個人防護裝備獲發數量及庫存量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95 頁

背景

630.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電郵香港電台(港台),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索取有關各項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包括外科口罩(不限於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CSI口罩))、N95口罩、保護袍丶全身保護衣、50ml酒精搓手液、50ml酒精搓手啫喱及漂白水)的資料,包括 —港台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獲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分發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數量(資料(a));港台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b));以及港台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c))。

631.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港台以電郵回覆投訴人,表示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急升,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工作面對激烈競爭,披露相關資料會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因此拒絕向投訴人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同日,投訴人電郵港台提出覆檢要求。

632. 同年六月三日,港台回覆投訴人,表示當時仍然不宜公開披露相關資料,以免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故維持不向投訴人提供上述資料的決定。

633. 投訴人認為所索取的資料完全不涉及政府的採購程序、購買價格或供應商名稱等敏感資料。再者,各政府部門獲分發的防疫物資數量,除涉及各部門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亦會影響市民到各部門接受服務的考慮,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此外,鑑於香港的疫情,以及全球採購防疫物資的情況已經緩和,政府沒有理由在當時仍然拒絕披露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 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港台無理拒絕索取資料的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634. 《守則》規定各政府部門應盡量披露政府所管有的資料,讓市民充分認識政府及其服務,除非有關資料屬《守則》第2部可拒絕提供的資料,當中包括 —第2.9(a)段: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的談判、商業或合約活動,或批准酌情補助金或特惠補助金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第2.9(b)段:資料如披露會令政府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或物業利益受到傷害或損害。 第2.9(c)段: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635. 港台解釋拒絕向投訴人披露所索取的資料,是基於二零一九年冠狀病毒發展迅速,全球各地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急升,港台在疫情爆發初期,在採購各項防疫物資時亦遇到不少困難。港台的各項防疫物資是由物流署提供。若港台披露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會讓供應商得悉港台對各項防疫物資的需求量,損害物流署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更會令物流署未能採購足夠數量的防疫物資予各部門的前線人員使用,最終影響他們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及政府推行的公共衞生防疫措施,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636. 然而,因應各項防疫物資的供應漸趨穩定,港台經考慮最新的情況發展後,已於九月十七日電郵投訴人,全面披露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 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

637. 港台表示一旦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會削弱物流署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公署理解港台的憂慮。

638. 然而,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囗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早於一月二十六日,已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639. 公署認為,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懲教署的CSI口罩生產力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是公開的信息。由於賣方已對買方需求瞭如指掌,港台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物流署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因此,公署認為,港台對披露與囗罩相關的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

640. 再者,當時市面的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聞,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市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公署認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

641. 由此可見,港台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時,顯然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包括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

642. 與「口罩」的情況不同,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包括港台及其他政府部門就各項防疫物資的供應量、庫存量和用量,從沒有向外公布。

643. 公署認為,若公開有關資料,有機會透露個別部門及整個政府對有關物資的需求,結果可能會影響政府採購時的議價和爭取更佳合約條款能力,對物流署的採購運作造成負面影響。港台援引《守則》第2.9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是有其理據。

644.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港台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即與索取口罩的資料有關的決定)未能符合《守則》的精神,考慮未夠全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港台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645. 港台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守則》納入新入職人員的培訓課程,及將課程內容上載至內聯網,供職員參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