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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70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在二零二零年個人防護裝備獲發數量及庫存量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213 頁

背景

697. 投訴人稱,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他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發電郵,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社署索取有關各項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不限於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CSI口罩))、N95口罩、保護袍、全身保護衣、50ML酒精搓手液、50ML酒精搓手啫喱及漂白水)的以下資料—社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獲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分發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數量(資料(a));社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b));以及社署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c))。

698.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社署以電郵回覆投訴人,表示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急升,政府的採購工作面對激烈競爭,因此社署認為當時不宜進一步公開披露相關資料,以免損害社署及各政府部門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並引用《守則》第2.9(a)段、2.9(b)段及2.9(c)段(與公務管理和執行相關),拒絕向投訴人披露所索取的資料。

699. 同日,投訴人以電郵向社署提出覆檢要求。同年六月十日,社署回覆投訴人,表示當時全球疫情發展更趨嚴峻,政府預期全球採購防疫物資的難度將有增無減。為免披露資料可能會令供應商估計政府或個別部門對各項防疫物資的確切需求,從而損害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社署維持不向投訴人提供上述資料的決定。

700. 投訴人認為他向社署所索取的資料,完全不涉及政府的採購程序、購買價格或供應商名稱等敏感資料。再者,各政府部門獲分發的防疫物資數量,除涉及各政府部門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亦會影響市民到政府部門接受服務的考慮,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此外,鑑於疫情在香港以及全球採購防疫物資的情況已經緩和,政府沒有理由在當時仍然拒絕公開他所索取的資料。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社署無理拒絕他的索取資料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

701. 在回應公署的調查時,社署表示,一旦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會削弱社署及各政府部門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可能會對政府造成財政損失,及令致其有效運作受到損害。公署理解社署的憂慮。

702. 然而,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 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同年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而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 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早於同年一月二十六日,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703. 公署的理解是,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懲教署的口罩生產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是公開的信息。在賣方對買方的需求瞭如指掌的情況下,社署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社署及各政府部門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因此,公署認為,社署對披露與口罩相關的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

704. 再者,當時市場的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聞,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市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公署認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就事實而言,社署於六月十日回覆投訴人於四月二十一日提出的覆檢要求時,表示政府透過一月二十六日的新聞公報公開了部分涉及口罩的資料,以取得資訊透明及採購時的議價能力之間的平衡,並附上該新聞公報,可見社署意識到公眾對此課題的關注,惟仍拒絕披露有關口罩的資料。

705. 由此可見,社署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時,顯然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包括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

706. 與「口罩」的情況不同,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包括社署及各政府部門就各項物資的供應量、庫存量和使用量,從沒有向外公布。

707. 社署指,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可以反映個別部門及整個政府對有關物資的需求及使用量。公署認為,若公開有關資料,可能會令供應商從中掌握箇中情況,從而更能推算政府對該些防疫物資的需求,確有可能會影響政府採購時的議價和爭取更佳合約條款的能力,以致對社署的採購運作造成負面影響。因此,社署援引《守則》第2.9(a)段、2.9(b)段及2.9(c)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有其理據。

708. 綜合上述內容,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即與索取口罩資料有關的決定)未能符合《守則》的精神,考慮未夠全面。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社署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709.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因應防疫物資的供應情況改善,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向投訴人提供相關資料。汲取上述個案的經驗,社署日後處理與《守則》有關的公眾查詢,定會按《守則》的規定及程序。此外,社署每年均舉行工作坊,向員工講解《守則》的規定。社署也於二零二零至二一年度的各項迎新課程中加強相關培訓,提醒員工在接獲類似的查詢時,須按《守則》的要求作出處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