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有按投訴人要求提供某區使用內含瀝青保護層的喉管的資料,以及食水含瀝青對食用安全及人體健康的影響的研究結果
背景
757. 投訴人早前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水務署,指稱水務署行政失當,導致某屋苑於二零一九年八月發生暫停食水供應的事件,以及水務署不當使用含瀝青保護層的喉管,而該些瀝青保護層從老化喉管剥落可能對人體有害(另一調查檔號)。申訴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向水務署展開全面調查,要求該署提供資料。
758. 在公署跟進上述投訴期間,投訴人曾與水務署聯絡。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申訴專員完成該宗個案的調查,並向投訴人提供調查報告。
759. 其後,投訴人稱,他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電郵(「第一封電郵」)向水務署查問某區有多少食水供水管網使用含瀝青保護層的喉管(資料(a))、該些喉管的已使用年期(資料(b))、使用期限及水務署更換喉管的時間表(資料(c)),以及就食水含瀝青會否影響健康的疑問要求該署提供研究及測試結果(資料(d))。
760.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水務署函覆他,包括解釋在二十世紀末瀝青普遍用作鋼管的内部保護層、食水鋼管所用的瀝青須符合BS4147的標準、瀝青保護層剝落不代表鋼管已超出使用期限,以及該署已聘請顧問研究如何處理內部瀝青保護層剝落的鋼管。水務署並表示顧問研究初步認為瀝青的苯井(a)芘釋出量不會因食水加熱而顯著增加,縱使瀝青經食水進入人體亦不會影響健康。因該顧問研究仍在進行中,故水務署未能提供投訴人所要求的相關資料。
761. 投訴人不滿水務署未有提供他要求的資料,遂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向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762. 公署須指出,就此案的調查及結論,純粹是針對水務署是否適切地跟進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至於投訴人就水務署使用含瀝青保護層的喉管的投訴,公署已完成調查。 有關水務署對「第一封電郵」的處理
763. 市民對政府部門感不滿時,除了直接向部門投訴,往往亦會循其他渠道作出跟進,例如提出申索、向公署或其他監管機構投訴等,其間不乏因應事件的最新發展繼續向部門提出意見或要求。公署認為,部門在收到投訴人的跟進意見或要求後,有責任審視並按情況作出相應回應。若部門有理由認為現階段不便另行具體回覆投訴人,應該明確交代原因並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主動回覆投訴人。
764. 雖然投訴人未有向水務署表示按《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索取資料,但從其「第一封電郵」的行文可見,他已明確地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公署認為,雖然公署當時正就投訴人的相關投訴向水務署進行調查,但不代表水務署無需處理投訴人的要求及回覆他。因此,水務署應按《守則》分別處理投訴人的要求,在10個曆日內提供資料或作出暫覆。然而,水務署既沒先行向投訴人解釋該署因公署正進行相關投訴的調查不擬回覆他,在公署完成該相關投訴的調查後亦沒有主動聯絡他,難免令投訴人感到其索取資料要求不獲理會。公署認為水務署的做法不理想。 有關水務署六月十一日的回覆
765. 水務署覆稱該署是以《守則》為基礎處理及考慮投訴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致該署的另一封電郵(「第二封電郵」)。投訴人在「第二封電郵」要求水務署回覆「第一封電郵」及提供所要求的資料。然而,水務署未有於10個曆日內提供資料或作出暫覆,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的覆函除了未有告知投訴人他有權要求部門覆檢決定及有權向公署投訴,亦沒有向投訴人提述《守則》第2部的理由並加以解釋不提供資料的原因,做法不符合《守則》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 有關水務署未有提供資料的理據
766. 對於水務署基於《守則》第2.13(a)段(即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而未有於六月十一日的回覆中向投訴人提供資料,公署有以下意見。
767. 據水務署所述,因考慮到投訴人查詢資料的出發點而認為應一併提供所有資料,而由於部分資料涉及尚待完成的研究及分析,水務署暫未能提供故拒絕他的要求。公署認為,既然相關研究及分析尚未有結論,水務署自然未能提供最終結果(即資料(d))或與之相關可能作出的建議(包括是否認為水管已屆使用年限及更換水管的時間表,即資料(c))。因此,公署認為除了《守則》第2.13(a)段,《守則》第1.14段(即不會強制部門提供部門沒有的資料)亦適用於資料(c)及資料(d)。
768. 考慮到投訴人對某屋苑停水事件所引申對水務署的質疑,公署可以理解水務署希望一併提供所有資料以盡量釋除他對食水安全的疑慮,但從提供資料的角度而言,資料(a)及資料(b)(某區有多少具瀝青保護層的喉管及該些喉管的已使用年期)均為數據資料,從性質上看,該些數據資料與投訴人同時要求的與顧問研究相關的資料可以是完全獨立的。公署認為,水務署應分開考慮是否提供資料(a)及資料(b),若該署持有該些資料並決定向投訴人提供,可參考《指引》第2.13.2段,在提供資料時註明水務署尚待顧問提供總結報告及作出建議,以避免投訴人因資料(a)及資料(b)而對水務署使用含瀝青保護層的食水喉管產生不必要的誤解。況且,水務署可同時附註該署六月十一日覆函所述有關瀝青保護層喉管符合標準及不影響食水安全等資訊供投訴人参考。因此,公署認為水務署以《守則》第
2.13段為由未有提供資料(a)及資料(b),並不恰當。 有關水務署十一月四日的回覆
769. 水務署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的回覆中向投訴人提供資料(a)及資料(b)。水務署表示,該署之後曾再致函投訴人,進一步以地圖形式解述某區內含瀝青保護層喉管的分佈。公署認為水務署隨後已適切地向投訴人提供該兩項資料。
770. 綜合而言,公署接納水務署暫時未能提供資料(c)及資料(d),但水務署實可先向投訴人提供資料(a)及資料(b)。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水務署加強培訓,提升職員對《守則》及《指引》的認知,並提醒職員日後遇到涉及多項資料的索取資料要求,應小心分析應否分開處理。
當局的回應
771. 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為其職員舉行相關培訓,以及將內容上載於部門的知識管理平台分享予未能出席的職員。水務署會繼續透過該知識管理平台,持續加強職員對《守則》的認識。此外,水務署亦已提醒各分科主管及分部主管,以要求其屬下員工需小心分析應否分開處理涉及多項資料的索取資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