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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833B、2020/1833C 部分成立

及 –在跟進行人路上擺放的建築物料╱廢料時執法不力及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63 頁

背景

193. 投訴人稱事涉地點的行人路及巴士站經常有大量建築廢料堆積(廢料堆積問題)。他為此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向1823投訴。1823將個案轉介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跟進。同月二十一日,投訴人發電郵給食環署(「五月二十一日電郵」),質疑該署未有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相關人士提出檢控。六月八日,食環署經1823回覆投訴人,表示暫存建築材料屬佔用政府土地事宜而非該署管轄範圍,該署已多次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投訴人指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就廢料堆積問題執法不力及互相推卸責任;及食環署未有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以及未有正面回覆投訴人的電郵。

申訴專員的觀察

194. 就事涉地點所擺放的物品屬建築物料,或屬環境局於二零零九年發出通函第1/2009號(事涉通函)所指的拆建物料,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在跟進初期持不同的觀點。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審研有關物品的相片後,發現事涉地點所擺放物品有堆疊整齊的建築材料如磚頭和沙包,也有拆卸下來的木門、木板,另亦有不同種類的雜物如手推車、木梯等。公署認為,以單一性質來界定該些物品並不合適。

195. 公署注意到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之間的溝通和商討工作,不少是在1823 的協調下進行,而非由該些部門主動解決投訴人提出的廢料堆積問題。公署認為,該三個部門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接獲事涉投訴後,因在界定問題的性質時有分歧,而須經歷多次轉介、輾轉釐清問題,令投訴人產生該三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的觀感,而且該三個部門未有及早主動直接就解決問題進行磋商,結果用了近四個月才決定採取聯合行動解決廢料堆積問題,行事明顯欠積極。

196. 就食環署表示無論事涉地點所擺放的是建築物料或拆建物料,該署都並非主導或負責部門,公署指出,食環署可就雜物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個案,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及向違規者提出檢控。事實上,事涉地點所擺放的物品佔據了大面積的街道,嚴重妨礙該署的清掃工作,食環署實不能因問題涉及其他部門的職權範圍便置身事外。相反,食環署應積極聯絡相關部門,務求盡快清理有關物品,使其能夠繼續履行清掃街道的職責。

197. 另一方面,雖然路政署並不是非法棄置拆建物料及在公共道路擺放建築物料的執法部門,但根據事涉通函和二零一八年跨部門會議所達成的共識,路政署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有其角色,實不能置身事外。此外,事涉地點所擺放的物品的確佔據了政府土地,地政總署實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採取行動。

198. 基於以上所述,由於這宗個案涉及不同部門的職權範疇,若部門處理問題時只是單純指出個案涉及其他部門的職權範疇之處,並將個案轉介另一部門跟進,實非妥善解決問題之道。公署認為,若各部門能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主動和及早展開跨部門商討,必能收事半功倍之效,亦可避免令人有互相推卸責任的觀感。

199. 至於投訴人不滿食環署未有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公署認為食環署的解釋並非不合理,故接納其解釋。而食環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經1823向投訴人作出的解釋,已大致上回應了投訴人在「五月二十一日電郵」提出的質疑。

200.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應從事件汲取經驗,日後遇到存在灰色地帶的問題時,宜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主動和及早展開跨部門商討,以盡早處理分歧和尋求解決辦法。

當局的回應

201. 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三個部門正就存在於灰色地帶上的建築物料及拆建廢料堆積事宜上訂定跨部門處理機制,以便部門遇到同類事件時可盡早由上級或三個部門的總部處理及協商解決辦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