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提供在2015至2019年期間分發口罩的相關資料
背景
262.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八日及四月八日,投訴人分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及提交補充資料。
263.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電郵物流署,向該署索取下列資料 —在疫症爆發之前的五年內,物流署將口罩(售)予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資料,包括獲轉贈或售賣口罩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名稱、日期、數目及價格(資料(a));在疫症爆發後至電郵物流署當天(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物流署將口罩轉贈或售賣予政府(部門)的資料,包括獲轉贈或售賣口罩的政府(部門)的名稱、日期、數目及價格(資料(b));以及物流署是基於哪些準則,決定將口罩轉贈或售賣予該些政府(部門)(資料(c))。
264.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物流署電郵投訴人。物流署表示,在2019冠狀病毒疫情未爆發前,該署從懲教署購入的口罩(俗稱CSI口罩),只會供應給各政府政策局和部門使用。就資料(a),該署表示於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九年,每月平均向政府政策局和部門分發110萬個口罩。物流署亦表示在疫情未發生前,沒有轉贈或轉售口罩予非政府組織。至於資料(c),物流署表示口罩會優先供應給參與檢疫工作的前線人員,包括衞生署的醫護人員及港口衞生人員、執行檢疫令的前線人員,以及維持必要公共服務的前線人員。至於資料(a)及(b)中有關個別政府部門獲物流署分發口罩數量等具體資料,該署表示,由於全球對防疫物品包括口罩的需求急升,政府的採購工作面對激烈競爭,因此當時不宜公開相關資料,以免損害該署及各政府部門採購防疫物品的議價能力。
265. 投訴人不滿有關回覆,認為物流署無理拒絕提供資料(a)及(b)中有關獲分發CSI口罩的政府(部門)的資料,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以及沒有回應或提供資料(c),遂向公署投訴該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6. 在回應公署調查時,物流署表示,一旦披露資料(a)及(b)中有關獲分發CSI口罩的政府部門的資料,會削弱該署及各政府部門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可能會對政府造成財政損失及對其有效運作造成損害。公署理解物流署的憂慮。
267. 然而,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早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已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268. 公署的理解是,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懲教署的口罩生產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已是公開的信息。由於賣方已對買方需求瞭如指掌,物流署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及(b)中有關獲分發CSI口罩的政府部門的資料,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物流署及各政府部門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 因此,公署認為,物流署對披露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
269. 再者,當時巿面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聞,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巿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 公署認為,披露資料(a)及(b)中有關獲分發CSI口罩的政府部門的資料,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
270. 由此可見,物流署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及(b)中有關獲分發CSI口罩的政府部門的資料時,顯然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包括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271. 至於資料(c),物流署已承認該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回覆投訴人時應表述得更為清晰。公署接納物流署的解釋。若該署在回覆投訴人時能更對準焦點,或可避免這項投訴。
272.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物流署拒絕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及(b)中資料的決定欠周全,不符合《守則》就公務員按慣例或要求提供資料的規定;其對資料(c)的回覆亦有可改善之處。因此,這宗投訴成立。公署欣悉,物流署因應有關物資的供應情況改變,已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投訴人提供資料(a)及(b)中資料。
273. 申訴專員建議物流署 —就資料(c)再次書面回覆投訴人;向投訴人解釋箇中情況;以及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巿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所有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274. 物流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物流署已就資料(c)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再次以電郵回覆投訴人,解釋箇中情況。物流署亦已在定期舉辦的新入職同事簡介會及現職員工的進修課程中,加強培訓處理有關引用《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時應注意的事項。物流署亦已邀請相關部門為物流署員工舉辦有關《守則》的簡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