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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400A、2020/1400B 部分成立

及 – 處理投訴人的投訴時沒有履行其應有職責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56 頁

背景

166. 投訴人稱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中午駕車駛過某路段時,投訴人的私家車輛被前車在該路面捲起的一塊直徑約15厘米的石頭擊中,引致車頭損毀。投訴人遂透過1823向路政署作出投訴,指該署未有清理道路上的障礙物,對駕駛者構成潛在危險。路政署回覆投訴人,指涉事路段的石頭應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負責。其後,食環署派員到場視察,發現涉事路段的路面有多處損毀凹陷,再將投訴轉交路政署跟進,但路政署沒有承擔責任。投訴人不滿路政署及食環署處理投訴上沒有履行其應有職責。

167. 涉事路段為並非快速公路,由食環署負責清掃該路段的垃圾(一般指灰塵、污物、廢棄物、碎屑或污髒物等),由路政署負責其保養及維修工作。

申訴專員的觀察

168. 路政署與食環署均有在涉事路段分別進行恆常道路安全巡查及道路清掃工作。路政署在意外發生前一天進行道路安全巡查,食環署則在意外發生前兩天進行道路清掃工作。當時兩署均沒有發現路面有投訴人指的大石頭,亦沒有發現影響道路安全的路面破損,之後翻查記錄亦無發現。此外,雖然投訴人提供的行車錄影片段顯示投訴人的車輛在行駛涉事路段期間被前方的車輛所捲起的石頭擊中,但沒有證據顯示該石頭的出現是由於路政署的道路安全巡查及/或食環署的道路清掃工作不足所致,畢竟由路政署進行道路安全巡查至投訴人車輛被石頭擊中期間,眾多車輛行經該路段,石頭何時出現、為何出現皆無從查證。

169. 至於食環署職員曾否向投訴人表示涉事路段的路面有多處破損,該署與投訴人的說法不一。在缺乏客觀佐證下,申訴員公署(公署)難以判斷對話實情。但無論如何,在意外發生前後路政署的定期道路安全巡查均顯示,涉事路段路面狀況大致良好,並沒有發現影響道路安全的路面破損。

170. 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路政署到涉事路段進行道路安全巡查,亦處理了投訴人的索償要求,及向投訴人回覆其申索個案的調查結果;食環署則派員到涉事路段巡查,並透過1823向投訴人作出回覆。

171. 儘管如此,兩署在處理這宗投訴的過程中各有不妥善之處。公署注意到,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的投訴中已透過1823向路政署要求賠償。然而,當路政署於十月十七日接獲1823的轉介投訴後,該署即日便以該投訴涉及清掃工作為由而轉交食環署跟進,及後與食環署就處理索償個案的責任作進一步討論後,該署鑑於食環署指該大石頭可能與路面破損有關,才於十一月二十七日首次聯絡投訴人跟進有關事宜,實有欠理想。至於食環署,該署在接獲路政署的轉介投訴後雖有派員到涉事路段巡查,但卻誤以為該路段為快速公路,因而錯誤回覆1823指該路段的清掃工作應由路政署負責,行事亦有疏忽。就此,該署解釋是由於投訴就事涉情況的描述頗為籠統,因而在初階段難以確定該路段為快速公路與否;但公署認為,既然職員不清楚具體情況,便應先作查證才回覆1823。此外,兩署在接獲投訴的初期互相轉交這宗投訴予對方跟進,難免予人推卸責任之感。

172. 此外,公署亦從調查所得資料得悉,路政署指涉事路段並不是快速道路,清掃路面垃圾及沙石等雜物(包括較大的石頭)由食環署負責,該署只會在進行安全巡查或接獲其他部門要求時才會清理該等障礙物;而食環署指,該署在街道清掃方面的主要職責是清掃棄置於公眾地方的垃圾,一般指灰塵、污物、廢棄物、碎屑或污髒物等,投訴人所指的石頭直徑15厘米,清理該類石頭超越了該署的職權範圍,有關工作應由負責交通及道路安全的相關部門處理。

173. 公署指出,無論涉事石頭的清理責任屬路政署或食環署,與索償本身無關,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該石頭的出現是由於路政署的道路安全巡查及/或食環署的道路清掃工作不足所致。

174. 不過,從兩個部門就涉事路段石頭之清理責任誰屬有不同說法可見,兩個部門之分工不清,對彼此的職責有不同的詮釋,情況絕不理想。再者,公署留意到兩個部門上次討論有關分工事宜已是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五年;而從此案的調查過程所見,兩署即使在處理此個案時已明確見到雙方分歧,仍未有就此展開討論,處事態度被動,實有不足。

175. 總的來說,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路政署及食環署因應此個案再討論有關清理一般路面障礙物的分工,並作定期溝通,按實際經驗檢討有關安排。

當局的回應

176. 食環署和路政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意見,兩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舉行會議,就此個案及部門職責分工作詳細討論。 會上兩署確認,不論路政署進行定期道路安全巡查或食環署進行日常街道清掃工作時,若發現路面有障礙物,均會作出適當跟進,其中食環署會按需要要求路政署協助清理大型的障礙物,不會出現無人清理路面障礙物而影響道路安全的情況。此外,因應此個案的經驗,兩署同意日後定期舉行會議,按實際需要及經驗檢討一般路面清理工作的分工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