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監察某承辦商的收集垃圾工作,引致環境衞生問題
背景
125.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指稱食環署未有妥善處理外判潔淨服務承辦商(承辦商)佔用一條街道對出行人路及路面(涉事地點)收集整理垃圾,引起環境衞生及噪音滋擾的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126. 公署經審閱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及食環署相關的巡查記錄,發現涉案承辦商的員工確有將清掃涉事地點附近街道所得的垃圾以手推車運至事涉地點並棄置於路旁,留待卸斗車或抓斗車之後駛經該處時才運走;而該些車輛亦會佔用行車路一段時間以收集和處理垃圾。過程中,部分垃圾(包括家居廢物,廚餘等)因沒有膠袋盛載或膠袋已破損而影響環境衞生。上述情況頻繁出現,並非偶爾發生的問題。公署相信,若食環署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有按指引行事,每日巡查承辦商於事涉地點(屬區內黑點)的工作表現及定期審閱巡查報告,理應早已發現有關問題並要求承辦商糾正。
127. 然而,環衞辦一直沒有發現有關問題,甚至在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直接作出投訴並提供相片佐證後仍未有認真調查,公署認為環衞辦未有妥善監察承辦商及嚴肅處理投訴,情況實不理想。
128. 就投訴人指稱承辦商員工引起噪音滋擾,食環署已派員巡視,沒有發現該等情況,但已訓示承辦商注意。公署認為食環署已作適當跟進。
129. 經公署介入後,食環署已重新審視個案,並採取了改善措施,包括對涉案承辦商作出訓示及懲處,修訂工作流程,以及加強打擊涉事地點一帶胡亂棄置垃圾的問題。公署相信上述措施會有助改善事涉地點環境衞生的情況。
130.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提醒職員必須嚴格遵從監察承辦商的指引行事,尤其督導人員務必按指引定期審閱巡查報告;訓示職員必須認真處理投訴,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例如涉案時間)謹慎調查;以及繼續密切監案涉事地點的環境衞生情況,若違例棄置垃圾問題持續,應提升執法力度,加強檢控違法者。
當局的回應
131.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環衞辦已提醒各職員必須嚴格遵從指引監察外判服務承辦商,而督導人員亦必須按指引定期審閱前線人員的各項巡查報告,以加強對承辦商服務表現的監察。 根據記錄,環衞辦在二零二零年九月至二零二一年一月期間,就事涉外判承辦商服務表現未如理想的情況共向其發出27張違約通知書及扣減期間的合約酬金;環衞辦已訓示各職員必須認真處理每宗投訴個案、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例如涉案時間)謹慎作出調查、按情況所需採取相應行動,以及適時回覆投訴人有關調查結果及跟進行動;環衞辦一直密切監察事涉地點的環境衞生情況,並按申訴專員建議加強進行突擊執法行動。在二零二零年九月至二零二一年一月期間,環衞辦人員於涉事地點一帶向該些違反潔淨法例的人士共發出25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據辦事處觀察,涉事地點的非法棄置垃圾問題已獲明顯改善。儘管如此,辦事處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及採取適當行動;以及在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向申訴專員提供上述進度後,繼續執行相關建議,包括加強對承辦商服務表現及涉事地點環境衞生情況的監察。二零二一年二月至六月期間,環衞辦就事涉外判承辦商服務表現未如理想的情況共向其發出13張違約通知書及扣減期間的合約酬金;同期,辦事處人員於事涉地點一帶向該些違反潔淨法例的人士共提出40宗檢控,而事涉地點的環境衞生情況亦已獲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