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運送危險品車輛的新規定, 沒有通知市民、訂定指引及給予車主寬限期;以及無理要求車主將警示燈安裝在車輛尾板的背面
背景
536. 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為他的貨車向消防處申請運送第2類危險品車輛牌照。其後,他按勞工處的安全規定在危險品貨車的尾板安裝了警示燈,並向消防處申請續發危險品車輛牌照。消防處在二零二零年四月進行驗車時表示,經與勞工處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商討後,增加了一項規定,即運送第2類危險品車輛的尾板警示燈不可安裝在危險品附近,以避免危險品發生氣體洩漏引起爆炸。由於該貨車的尾板警示燈安裝在放置危險品的位置附近,故此消防處拒絕為該貨車續牌。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底向勞工處查詢上述新規定,惟該處表示並無相關指引。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消防處及勞工處在新增規定後,沒有通知市民及訂定指引,亦沒有給予車主寬限期,以重新安裝警示燈(投訴點(a) )。
537. 投訴人亦投訴勞工處於二零二零年八月致函要求危險品車輛的車主必須按照消防處於二零二零年四月發出的《尾板警示燈消防安全指引》,將警示燈安裝在尾板的背面(即背對車廂的一面),但他認為當尾板下降時,警示燈會被遮蓋,不能發揮提醒其他人以避免被尾板夾傷的作用,而且警示燈亦可能會被尾板壓毀,故此上述要求並不合理(投訴點(b) )。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538. 就危險品車輛尾板的新規定,雖然勞工處的《預防被貨車尾板夾傷的危害安全指引》並無指明車主須在尾板哪個位置安裝警示燈,但該指引內的相片可能會令車主誤以為必須將警示燈安裝在尾板的正面(即面對車廂的一面),這會違反消防處的消防安全規定,影響危險品車輛牌照/續牌申請。既然兩處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商討後已釐清危險品車輛警示燈的安裝位置,理應及時制定指引或通知市民,以便車主在進行驗車程序前做好準備,免卻其後需要糾正及覆驗帶來的不便。申訴專員認為兩處在處理事件上協調不足、分工亦欠清晰,因此認為對消防處的投訴部分成立,以及對勞工處的投訴成立。 投訴點(b)
539. 至於將警示燈安裝在車輛尾板背面的要求,勞工處已就投訴人的質疑作出回應。申訴專員認為警示燈的安裝位置是否合適(包括安裝位置能否有效提醒操作尾板的工人/其他人避免被尾板夾傷,以及會否可能導致警示燈被尾板壓毀)屬勞工處的專業判斷,並非公署可處理的行政事宜,所以不擬置評。 因此投訴點(b)不成立。
540. 總的來說,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勞工處 —盡快完成修訂《預防被貨車尾板夾傷的危害安全指引》,並確保受影響的車主知悉修訂指引的規定;以及安排在預設時間內,審視現行有關職業安全的其他指引,如發現該處的規定與其他政府部門的發牌條件或要求不一致甚至有矛盾,務必盡快與相關部門溝通,作出修訂及通知受影響的市民;如有需要,在完成整個修訂程序前採取臨時措施,以確保市民能盡快得悉有關規定。
當局的回應
541. 勞工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工作 —經諮詢業界後,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完成修訂《預防被貨車尾板夾傷的危害安全指引》,並上載至勞工處網頁及於各分區辦事處派發;以及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完成審視現行職業安全指引,並未發現內容與相關部門的發牌條件或要求有不一致或互相矛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