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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19年生產和分發口罩的相關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26 頁

背景

63.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懲教署索取下列資料 —二零一九年獲懲教署出售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即俗稱的CSI口罩)的非政府組織的名單,以及該些組織獲出售CSI口罩的日期及數量(資料(a)); CSI 口罩的生產成本(包括人工成本),以及懲教署出售CSI口罩予非政府組織的價格(資料(b));懲教署出售CSI口罩是否導致CSI口罩流出市面的原因(資料(c));以及購買CSI口罩的渠道(資料(d))。

64.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懲教署函覆投訴人,表示他所索取的資料屬於《守則》第2.14段所述的「第三者資料」,故拒絕他的索取資料要求。四月五日,投訴人要求懲教署覆檢上述決定。四月二十四日,懲教署經覆檢後回覆投訴人。就資料(b)至(d),懲教署表示懲教署生產的口罩主要供應給政府物流服務署,小部分由社福機構、學校等非政府組織購買。於二零一九年,懲教署向非政府組織出售了合共約12萬個CSI口罩、其定價以成本釐定,平均每個約一毫三仙。對於坊間曾出現懷疑售賣或使用CSI口罩的情況,懲教署會協助其他執法部門對相關事件的跟進行動。就資料(a),懲教署表示因資料涉及第三者,不會向他披露。

65. 投訴人不滿懲教署拒絕提供資料(a),並認為懲教署以資料(a)屬「第三者資料」為理由,拒絕他索取該的要求,是錯誤演繹《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a)

66.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同懲教署所指,資料(a)涉及第三者。有關資料涉及個別非政府組織及其在二零一九年獲懲教署出售CSI口罩的日期及數目。有關資料會否屬個別非政府組織的敏感資料,而需予以保密,涉及懲教署與事涉非政府組織於訂定合約時是否有訂明合約內容須予以保密,以及相關非政府組織對是否披露資料所表達的意願。

67. 根據《守則》第2.14(a)段,懲教署決定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前,須考慮該資料是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由於懲教署過往未曾向外披露資料(a),故在事涉非政府組織表示希望懲教署不會在未經諮詢其意願的情況下披露有關資料,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屬可以理解。然而,懲教署在拒絕投訴人索取相關資料的要求前,並沒有全面徵詢事涉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僅依據一間組織的口頭意見而假設其他事涉非政府組織亦不同意披露資料,過程及決定欠穩妥。

68. 懲教署又指,非政府組織獲懲教署供應CSI口罩的數量,僅佔該署全年整體口罩生產量約1%,所佔比例甚低,因此資料(a)不會構成重大公眾利益。公署並不否定懲教署可採用這作為一項準則,但以「數目」衡量公眾利益多寡僅為準則之一。

69. 雖然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是以個人身份要求懲教署提供資料,亦未有具體指出其要求如何涉及公眾利益,惟他在電郵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已指出CSI口罩「涉及公款(運)用」,甚至在其同年四月五日致懲教署的電郵內,提出獲出售口罩的「第三者」會否涉及「不法份子取用(口罩)圖利」的質疑。CSI口罩的生產涉及公共資源的運用,而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正值市面口罩供應嚴重短缺,同時亦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報導,除惹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亦涉及相關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公眾形象及信譽。公署認同,懲教署須兼顧事涉非政府組織的意願,但若未及澄清,任由傳言繼續循不同渠道發酵、流傳,反而可能會對懲教署以及獲其供應口罩的非政府組織造成不公。因此,公署認為,懲教署宜主動向投訴人解釋事涉非政府組織的憂慮,並考慮在不公開相關組織名稱的情況下,盡量披露該些組織獲供應CSI口罩的日期及數量。公署相信,懲教署恪守《守則》的精神,並在兼顧事涉非政府組織的意願、利益的情況下,盡量披露資料,以釋公眾疑慮,將有助澄清不實傳言、恢復市民的信心。 資料(b)至(d)

70. 懲教署已承認,懲教署於三月二十七日回覆投訴人時,遺漏提供資料(b)至(d)。懲教署在覆檢個案後,已於四月二十四日向投訴人提供資料(b)至(d),並提醒相關人員,日後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時要小心行事,以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71. 公署認為,懲教署拒絕投訴人索取資料(a)的決定過程,以及當初遺漏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b)至(d)的要求,均不符合《守則》的相關規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懲教署重新審視投訴人資料(a)項索取資料要求,並繼續徵詢其他仍未就投訴人的要求回覆的非政府組織的意願,以評估能否及如何在公開或不公開所有或部分事涉非政府組織的名稱的情況下,盡量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

當局的回應

72.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重新審視投訴人索取資料(a)的要求,並徵詢所有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意願,經評估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