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提供該署生產和分發口罩的相關資料
背景
54.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在某傳媒機構任職記者的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懲教署。
55.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電郵懲教署,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索取以下有關懲教署生產的口罩(即坊間俗稱的CSI 口罩)的資料 —懲教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十二日(有關期間)生產的CSI口罩的數量;懲教署於有關期間生產的CSI口罩當中,有多少個是分配給非政府組織;於有關期間,獲懲教署分配CSI口罩的非政府組織的名單;懲教署於有關期間生產的CSI口罩當中,有多少個是分配給政府部門,以及該些部門分別獲分配的CSI口罩數量;懲教署於有關期間生產的CSI口罩當中,有多少個是仍未獲分發;非政府組織須否就購買CSI口罩付款; CSI口罩的成本價、出售予非政府組織的價格,以及出售予不同的非政府組織的售價; CSI口罩可否提供予接收者的家屬使用;懲教署於何年開始負責製造CSI口罩;現時有多少個懲教署職員製作CSI的口罩;懲教署於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生產的CSI口罩的數量;以及販賣CSI口罩是否違法;如是,有關罰則為何。
56. 懲教署於二月十八日函覆投訴人,表示懲教署於二零一九年,平均每月向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供應約110萬個CSI口罩,以及於二零一九年(全年)向非政府組織出售了合共約12萬個CSI口罩。因應疫情和物流署要求提高CSI口罩生產量,懲教署當時已停止承接來自非政府組織的訂單。
57. 二月十九日,投訴人電郵懲教署,指出懲教署的回覆沒有提供他所索取的12項資料。三月二十七日,懲教署電郵投訴人,指他所索取的資料,屬於《守則》之中所述的第三者資料,經考慮資料的性質及相關事實後,懲教署不會向他披露。
58. 投訴人不滿懲教署的回覆,指懲教署沒有按《守則》提供其索取的12項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59. 懲教署承認,該署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二十七日給投訴人的回覆,並沒有提供其所索取的資料。經公署介入後,懲教署已作出補救,向投訴人提供其所索取的資料,以及提醒有關職員日後要小心處理索取資料要求,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60. 懲教署的有關職員當初接獲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沒有按《守則》的規定行事,情況並不理想。因此,公署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及後,懲教署覆檢個案後作出的補救亦屬恰當。
61. 申訴專員建議懲教署從本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他們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嚴格按照《守則》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62.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在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安排相關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