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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64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17至2019年期間分發個人防護裝備的相關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76 頁

背景

246.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

247. 投訴人稱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電郵物流署,查詢該署過去三年(即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向懲教署購買口罩(即坊間俗稱的CSI口罩)的情況和給予甚麼部門的資料 —物流署每年向懲教署購買CSI口罩的數量(資料(a));以及物流署每年向各政府部門分配CSI口罩的數量(資料(b))。

248.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物流署透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電郵投訴人,表示該署於二零一九年每月平均向懲教署購買110萬個CSI口罩,而每月的平均支貨量相若。

249.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投訴人電郵物流署,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進一步索取該署過去三年(即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向懲教署購買個人防護裝備(包括CSI口罩、保護袍或其他由懲教署生產的個人防護裝備)的資料 —物流署每年獲懲教署提供的個人防護裝備的數量(資料(c));以及物流署每年向各政府部門分配個人防護裝備的數量(資料(d))。

250.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物流署電郵投訴人。就資料(c),物流署表示於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每月平均向懲教署購買約110萬個CSI口罩,支貨量相若。該署亦於二零一七年向懲教署購買由其生產的保護袍約13萬件。就資料(d),該署表示,由於全球對防疫物品的需求急升,政府的採購工作面對激烈競爭,因此認為當時不宜進一步公開相關資料,以免損害該署及各政府部門採購個人防護裝備的議價能力。該署引用《守則》第2.9(a)段、2.9(b)段及2.9(c)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d)。

251. 投訴人不滿物流署拒絕提供資料(d),表示未能理解何以該署公布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分配個人防護裝備予各政府部門的數量,會影響該署於二零二零年的採購工作。投訴人亦表示,披露資料(d),有助澄清CSI口罩透過公職人員流出巿面圖利的傳言,因此涉及公眾利益。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d)中有關口罩的資料

252. 在回應公署調查時,物流署表示,一旦披露資料(d)中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有關口罩的資料,會削弱該署及各政府部門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可能會對政府造成財政損失及對其有效運作造成損害。公署理解物流署的憂慮。

253. 然而,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早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已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254. 公署的理解是,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懲教署的口罩生產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已是公開的信息。由於賣方已對買方需求瞭如指掌,物流署向投訴人披露資料(d)中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有關口罩的資料,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物流署及各政府部門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因此,公署認為,物流署對披露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

255. 再者,當時巿面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聞,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巿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 公署認為,披露資料(d)中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有關口罩的資料,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

256. 由此可見,物流署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d)中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有關口罩的資料時,顯然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包括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資料(d)中有關個人防護裝備的資料

257. 與「口罩」的情況不同,資料(d)中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有關個人防護裝備的資料,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的種類,物流署及各政府部門就各項個人防護裝備的供應量、庫存量和使用量,從沒有向外公布。

258. 物流署指,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可以反映個別部門及整個政府對有關裝備的需求數量及急切性。公署認為,若公開有關資料,可能會令供應商從中掌握箇中情況,從而更能推算政府對個人防護裝備的需求,確有可能會影響政府採購時的議價和爭取更佳合約條款能力,以致對該署的採購運作造成負面影響。因此,物流署援引《守則》第2.9(a)段、2.9(b)段及

2.9(c)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d)中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有關個人防護裝備的資料,有其理據。

259.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物流署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未能完全符合《守則》的精神,作出決定時的考慮未夠全面。因此,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公署欣悉,物流署因應有關物資的供應情況改變,已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投訴人提供資料(d)。

260. 申訴專員建議物流署從此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巿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261. 物流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在定期舉辦的新入職同事簡介會及現職員工的進修課程中,加强培訓處理有關引用《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時應注意的事項。物流署亦已邀請相關部門為物流署員工舉辦有關《守則》的簡介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