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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77 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17至2019年期間生產和分發口罩的相關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6 頁

背景

32.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懲教署。

33.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懲教署索取過去三年(即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下列各項資料 —懲教署每年生產的過濾口罩(即俗稱的CSI口罩)的數量(資料(a));懲教署每年向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出售CSI口罩的數量(資料(b));懲教署每年向非政府組織出售CSI口罩的數量(資料(c));以及每年獲懲教署出售CSI口罩的非政府組織的名單及該些組織每年獲出售CSI口罩的數量(資料(d))。

34.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懲教署函覆投訴人。就資料(a)至(c),懲教署表示於二零一九年平均每月向物流署供應約110萬個CSI口罩,以及於二零一九年(全年)向非政府組織出售了合共約12萬個CSI口罩。就資料(d),懲教署表示因資料涉及第三者,故不會向投訴人披露。

35. 投訴人不滿懲教署只提供資料(a)至(c)中有關二零一九年的資料,以及拒絕提供資料(d)。就資料(d),投訴人稱索取的資料關乎CSI口罩是否用得其所,不涉及敏感或可供識別他人身份的個人資料,故披露相關資料,既符合公眾利益,亦不會對有關人士造成損害。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a)至(c)

36. 懲教署已承認,於二月十一日回覆投訴人時,遺漏提供有關二零一七及二零一八年的資料(a)至(c)。經公署介入後,懲教署已主動覆檢個案,並向投訴人提供相關資料,以及提示有關職員小心處理索取資料申請,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資料(d)

37. 公署認同懲教署所指,資料(d)涉及第三者。有關資料涉及個別非政府組織及其在過去三年獲懲教署供應CSI口罩的數目。有關資料會否屬個別非政府組織的敏感資料,而需予以保密,涉及懲教署與事涉非政府組織於訂定合約時是否有訂明保密協議,以及相關組織於懲教署就是否披露資料作出諮詢時所表達的意願。

38. 根據《守則》第2.14(a)段,懲教署決定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d)前,須考慮該資料是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由於懲教署過往未曾向外披露資料(d),故在事涉非政府組織表示希望懲教署不會在未經諮詢其意願的情況下披露有關資料,採取十分重視態度,屬可以理解。然而,在接獲公署的調查報告草擬本前,懲教署並沒有全面徵詢事涉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僅依據一間組織的口頭意見而假設其他事涉非政府組織亦不同意披露資料,過程及決定欠穩妥。

39. 懲教署又指,非政府組織獲懲教署供應CSI口罩的數量,僅佔懲教署全年整體口罩生產量約1%,所佔比例甚低,因此資料(d)不會構成重大公眾利益。公署並不否定懲教署可採用這作為一項準則,但以數目衡量公眾利益多寡僅為準則之一。

40. 事實上,CSI口罩的生產涉及公共資源的運用,而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時,正值市面口罩供應嚴重短缺,同時亦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報導,除惹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亦涉及相關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公眾形象及信譽。公署認同懲教署須兼顧部分事涉非政府組織不願意披露其名稱的意願,但若未及澄清,任由公眾繼續猜疑,甚至讓失實傳言繼續循不同渠道發酵、流傳,反而可能會對懲教署以及獲其供應口罩的非政府組織造成不公。因此,公署認為,懲教署宜主動向投訴人解釋事涉非政府組織的憂慮,並考慮在不公開相關組織名稱的情況下,盡量披露該些組織獲供應CSI口罩的數量。 公署相信,懲教署以公開透明的原則,並在兼顧事涉非政府組織的意願、利益時,盡量披露資料,以釋公眾疑慮,將有助澄清不實傳言、恢復市民的信心。

41.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懲教署遺漏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a)至(c)中的部分資料,以及拒絕投訴人索取資料(d)的決定過程並不符合《守則》規定。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42. 申訴專員建議懲教署重新審視投訴人索取資料(d)的要求,並繼續徵詢其他仍未就投訴人的要求回覆的非政府組織的意願,以評估能否及如何在不公開所有或部分事涉非政府組織的名稱的情況下,盡量向投訴人披露資料(d)。

當局的回應

43.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重新審視投訴人索取資料(d)的要求,並徵詢所有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意願,經評估後,懲教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投訴人提供了可披露的相關資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