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獲車主授權及同意,向第三者發放載有車主個人資料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背景
715.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一名警務人員(投訴人)致函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同月二十四日,公署收到投訴人簽署的「投訴須知事項」回條。
716. 投訴人稱,他的車輛登記號碼早前被人上載至社交媒體,令他遭惡意「起底」。他從運輸署的資料得悉,曾經有人透過向運輸署申請其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證明書),取得他所登記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住址等)。由於投訴人沒有牽涉任何關於交通和運輸的事務或買賣,而上述申請亦未得他授權,投訴人認為運輸署處理證明書的申請之程序有不足,未能保障車主的私隱。
申訴專員的觀察
717. 證明書載列登記車主的全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等重要個人資料,登記車主擔心該等資料遭非法使用或惡意公開,公署認為屬合情合理。經審研相關資料及運輸署的回應,公署認同,運輸署須平衡各持份者的需要,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運輸署亦未能採取過多的行政措施限制申請人按《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規例》)申請證明書。
718. 公署欣悉,因應近期登記車主對個人資料被披露的關注,運輸署已主動着手檢視證明書的申請程序,並擬定措施以加強對登記車主個人資料的保障。
719. 《規例》於一九八四年訂立,當時社會大眾對個人私隱的關注較小,因此《規例》容許申請人在經過簡單的申請程序便可以獲知車主的重要個人資料。運輸署過往亦進行了公眾諮詢,當中私隱專員公署及部分持份者就證明書所載的個人資料表示關注。因此,公署認為,長遠而言,運輸署應全面檢討《規例》的目的、資料覆蓋的範圍,以及證明書的申請程序,務求在達到其目的的同時,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例如運輸署可研究可否因應申請人所述的用途,只提供登記冊內適用於該用途的資料,並因應該些特定用途而要求申請人提供合適的證明文件。
720.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721. 公署認為,身份證號碼屬重要的身份認證資料,可用作向政府或機構申請其保存的個人記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婚姻登記證等)、信用卡、借貸或其他重要事項等,若有人透過取得證明書不當使用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可能會對車主造成嚴重滋擾或損失。公署認為,若提供登記車主的身份證號碼的主要目的是用作確實車主的身份,以避免姓名相同的情況,向申請人提供車主的部分身份證號碼(例如:A123XXXX),應可達到有關目的。事實上,不少機構在索取申請人身份證號碼時已採取類似做法。公署建議運輸署考慮盡快更改證明書的內容,不再顯示車主的整個身份證號碼。
722. 此外,公署留意到,土地註冊處就業權狀況向業主提供「物業把關易」的服務,讓業主在該處收到有關物業文書的翌日便收到電郵通知有關文書的資料,以便業主就預期以外或可疑的文書盡早採取適當行動。公署認為,運輸署在研究主動通知登記車主其名下車輛發出證明書時,可參考「物業把關易」的做法,以電子方式(包括電郵及/或電話短訊等)通知登記車主什麼人/公司於何時申請其車輛的證明書,以便登記車主能就可疑的申請盡快採取行動。
723. 二零一九年下半年互聯網上出現公開車主個人資料的個案。如有登記車主因有人申請其車輛證明書而被惡意公開個人資料甚或使用其個人資料作出滋擾行為,因而希望更換車輛牌照,公署認為,運輸署應考慮給予協助。
當局的回應
724.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實行以下跟進行動 —運輸署正積極研究有關在發出的證明書中只顯示車主部分的身份證號碼的建議;運輸署已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推出「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電郵通知服務。以個人名義登記車輛的車主可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免費訂閱該服務。當有人或機構申請已訂閱服務的登記車主名下車輛的證明書,運輸署會透過電郵通知登記車主;以及如有車主因有人申請其名下車輛的證明書而被惡意公開個人資料,甚或使用其個人資料作出滋擾行為,他們可向運輸署申請改配其名下車輛的車牌號碼。運輸署會在收到相關申請後按法例盡力加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