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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83 不成立

– 無理拒絕在某路段設置防止駕駛人士橫越雙白線的塑膠護柱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217 頁

背景

710. 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據投訴人所稱,事涉屋苑的出入口處及其對出位置均豎立了「禁止右轉」的警告牌,提醒駕駛人士不准從該屋苑西面道路(相關道路)的北行線橫越雙白線轉入事涉屋苑或從該屋苑右轉進入相關道路的北行線。然而,經常有駕駛人士無視有關警告牌橫越雙白線。投訴人要求運輸署在事涉屋苑對出位置加裝設施,阻止駕駛人士非法右轉。運輸署回覆投訴人指計劃把「禁止右轉」警告牌加大。投訴人認為運輸署的建議成效不大,故建議該署在雙白線中間加設體積小的反光膠柱,並指香港其他街道也有採用膠柱的例子。運輸署經檢視後認為塑膠護柱不適用於事涉屋苑的情況。而如車輛意外撞向塑膠護柱而飛脫,亦會對道路使用者及途人造成危險。因此運輸署不會採用塑膠護柱的建議,並擬設置中央分隔設施作為相關道路的長期改善方案。投訴人認為該署拒絕安裝膠柱並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711. 公署認為運輸署已詳細解釋不會在事涉屋苑對出的相關道路設置塑膠護柱的理據。按運輸署的設計指引,塑膠護柱是用作分隔相反方向的行車線,減低車輛對頭碰撞的風險,而非用作阻止車輛右轉。運輸署亦已考慮到相關道路車輛流量相對高,塑膠護柱如飛脫,較大機會對附近道路使用者及途人構成危險。運輸署在參考內部指引及就相關道路的情況作出風險評估後,認為不適宜在事涉路段設置塑膠護柱。公署認為,從行政角度而言,該署的處理並無不當。

712. 運輸署亦指出,香港其他街道有採用塑膠護柱的例子,但每個地方的交通情況及道路走線、闊度、坡度等均不相同,不能直接比較。公署認為,運輸署的解釋並非無理。

713.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不成立。由於運輸署已就事涉屋苑於相關道路的出入口之設計及附近的交通設施進行檢討,並就設置中央分隔設施的可行性收集地區人士及其他部門的意見,申訴專員促請運輸署盡快完成上述檢討及落實有關交通安全改善措施。

當局的回應

714.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運輸署自二零二零年一月至八月分別就在事涉屋苑西面出入口處對出設置中央分隔島的建議進行三次地區諮詢,並根據持份者的意見優化相關設計。 運輸署隨即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底向路政署發出工程通知書。有關工程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完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