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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506 部分成立

– 未有按投訴人要求提供涉及住宅物業買家作失實聲明的檢控宗數; 不當地拒絕披露政府當局推行「雙倍印花稅」時有否徵詢稅務局意見;以及 向投訴人提供失效的網頁連結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60 頁

背景

512. 投訴人先後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及十一月十七日,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稅務局索取以下資料 —因申請按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時作失實聲明而被檢控的住宅物業買家數目(資料(a));政府當局在推行「雙倍印花稅」 時有否徵詢稅務局的意見(資料(b));以及在實施「雙倍印花稅」前後,相關印花稅條例的多個版本(資料(c))。

513. 在收到稅務局分別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書面回覆後,投訴人對稅務局有以下投訴 —就資料(a),投訴人指摘稅務局只提供了買家涉及失實聲明的法庭定罪宗數,並非提供檢控數字(投訴點(a));就資料(b),投訴人指稅務局引用《守則》第2.10(b)段拒絕披露該項資料並不恰當(投訴點(b));及就資料(c),稅務局提供四條載有相關條例的網頁連結,投訴人不滿其中一條連結失效,又認為該局只提供網頁連結會令不懂上網的人難以索取資料,有關連結日後亦可能隨時失效(投訴點(c))。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514. 投訴人給稅務局的書面要求中,清楚說明其索取的資料是因失實聲明而被檢控的買家數目。然而,該局向投訴人提供相關的法庭定罪宗數而非檢控數字,這並非準確的資料回應。

515. 不過,當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中旬就上段所述的回覆向稅務局反映不滿後,該局立即跟進並已於同月二十三日函覆投訴人,交代相關的檢控宗數。在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正式展開查訊之前,該局實已修正其回覆。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516. 根據《守則》第2部第2.10(b)段,部門可拒絕披露以下資料:「資料如披露會妨礙政府內部的坦率討論,以及給予政府的意見。這些資料可包括:(i)任何政府內部會議或政府諮詢組織的會議紀錄;(ii)政府官員或顧問向政府提出的看法、意見和建議,以及為政府所作的諮詢和審議。」

517. 公署接納稅務局的解釋,援引《守則》第2.10(b)段,即因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涉及相關政策部門當年徵詢稅務局的具體內容,倘若予以披露,有可能會妨礙政府內部的坦率討論。因此,該局拒絕披露資料,並非無理。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518. 稅務局承認向投訴人錯誤提供政府內聯網的連結,該局事後經已向投訴人致歉,並重新提供正確的網頁連結。

519. 至於投訴人認為稅務局提供網頁連結的做法不當,公署認為,資料(c)涉及的印花稅條例,政府經已透過刊登憲報的方式公布,有關條文亦已被上載至互聯網供市民查閱。既然如此,稅務局向投訴人提供相關網頁連結,並非無理。再者,根據《守則》第1.14段,如申請人要求部門提供已公布的資料,部門可向申請人指出適當的資料來源處。因此,稅務局向投訴人提供載有資料(c)的網頁連結,並無違反《守則》的規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部分成立。

520.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稅務局 —提醒職員日後須更謹慎檢視申請人的索取資料要求,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符合申請人的要求;以及提醒職員如向申請資料的人士提供網頁連結,應檢查有關連結是否正確,確保申請人可瀏覽有關網頁。

當局的回應

521. 稅務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向各科主管及負責監督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的人員發出電郵,提醒他們日後在處理有關要求時,應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符合申請人的要求,並在向申請人提供網頁連結前檢查有關連結是否正確,確保申請人可瀏覽有關網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