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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321 不成立

– 不當地批出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讓申請人上演神功戲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41 頁

背景

119. 二零一九年九月,一名市民(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據投訴人所稱,每年約十一月,位於某區的地藏王廟(事涉地點)會上演神功戲,而有關活動均獲食環署簽發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牌照)。投訴人指事涉地點及環境不適合舉行有關活動,及上演期亦較一般神功戲長,而上演時間至晚上十一時才結束,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此外,投訴人亦指事涉地點位於非法破壞山坡的土地上,質疑有關場地的合法性。

申訴專員的觀察

120. 公署經審閱相關記錄後,認為食環署過往多年均有按既定程序處理事涉申請及有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均沒有反對有關申請,表示有關廟宇所在位置及環境適合上演神功戲。就投訴人指上演期太長的指稱,公署接納食環署的解釋,食環署簽發給事涉申請人的臨時牌照有效期為8至13天不等,並無超過法例就涉及臨時構築物的牌照而言所規定的1個月上限。

121. 至於投訴人指有關表演每晚十一時才結束,嚴重影響鄰近居民的生活作息,公署留意到,就於二零一九年舉辦的活動而言,事涉申請人註明有關表演於每晚七時至十時上演,而食環署亦已規定申請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持牌條件,當中包括一些與噪音管制有關的要求。若日後投訴人發現有關表演造成噪音滋擾,可直接向警方、環保署或食環署投訴,以便有關部門適時提供協助。

122. 至於投訴人對有關表演場地的合法性的質疑,公署接納食環署的解釋,食環署人員以往未有對相關土地的狀況有懷疑,因此,食環署過往多年均未有徵詢地政處的意見,有關做法無違反相關指引的規定。直至二零一九年三月,食環署從地政處得悉,事涉申請人必須事先取得地政處簽發的「暫時佔用政府土地的批准書」,故在處理二零一九年五月的申請時,食環署便一併徵詢地政處的意見。在確認地政處沒有反對有關申請,並已簽發「暫時佔用政府土地的批准書」後,食環署才簽發臨時牌照,有關處理並無不妥。

123.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並建議食環署日後在處理同類申請時,應要求申請人遞交可證明他已向或正向所屬政府部門申請使用有關場地以舉辦活動的文件。食環署亦應主動聯絡有關政府部門,以查證申請人所言是否屬實。

當局的回應

124.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修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申請表格,要求申請人表明有關申請牌照的場地是否屬政府部門管理/政府土地,及申請人是否已向相關政府部門/有關當局申請使用該場地作公眾娛樂場所用途。如申請人表明或食環署得悉有關場地屬政府部門管理/政府土地,食環署會通知該場地的所屬部門有關申請人使用該場地的情況,以查證申請人有否獲批使用該場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