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妥善監督某港鐵站外通道加設上蓋的工程,以致延誤開放該通道予公眾使用; 上蓋設計欠佳,未能有效擋雨及遮蔭; 延誤在玻璃上蓋加貼防曬膜;以及
詳細內容
沒有就上蓋設計諮詢區議會
背景
3. 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就一項位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遊樂場內,某港鐵站出口外通道加設上蓋(事涉上蓋)的地區小型工程項目,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建築署,其投訴事項歸納如下—事涉上蓋由原定訂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完工延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中才開放給市民使用(投訴點(a));新玻璃上蓋失去遮蔭及擋雨功能(投訴點(b));直至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向公署投訴時,建築署仍未替事涉上蓋貼上防光貼紙(投訴點(c));以及建築署未有將工程的設計圖給予區議會,亦未有就該工程諮詢康文署及當區民政處的意見(投訴點(d))。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及(c)
4. 該工程原本預計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上旬完工。由於施工位置在室外,部分工序受到天雨影響,工程因此順延至同年五月中旬大致完成。在工程完成後,該通道原已可開放予公眾使用,但因應投訴人反映事涉上蓋的遮蔭效能需作改善並獲康文署同意,建築署遂從善如流安排加貼防曬膜。及後加貼防曬膜工程因需申請額外撥款及天氣原因待至同年八月上旬才能展開,屬情有可原。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及(c)不成立。 投訴點(b)
5. 根據公署職員實地視察所見,事涉上蓋能覆蓋行人通道大部分面積,市民在通道走過,基本上可避免雨淋,故難言失去擋雨功能。
6. 然而,由於事涉上蓋靠近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管理部分的一邊沒有完全延伸至牆壁位置,下雨時雨水會從港鐵的蔭棚位置落下,因此該牆邊部分的通道不能避雨,設置於該處的座椅於下雨天亦失去應有的功能,確有欠理想。申訴專員認為,建築署於工程設計階段時理應與港鐵作好磋商,務求令事涉上蓋能妥善覆蓋行人通道整個範圍。
7. 至於事涉上蓋的遮蔭功能,原有的設計是旨在盡量採納天然光。在得悉投訴人對事涉上蓋的遮蔭效能表示關注後,建築署已安排加貼防曬膜。申訴專員認為,建築署在處理事涉上蓋的遮蔭功能方面並無不當。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部分成立。 投訴點(d)
8. 建築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將設計草圖提交康文署考慮,亦於二零一八年三月應邀出席相關區議會地區小型工程工作小組會議解答議員的提問。在該工程及其撥款獲區議會通過後,建築署方按照獲批的工程內容及設計進行工程。申訴專員認為,建築署已按其職責協助康文署(該工程的主導部門)進行諮詢工作,並無失當,因此,投訴點(d)不成立。
9. 總的來說,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建築署緊密跟進康文署與港鐵商討改善事涉上蓋擋雨範圍的進展,以期盡早解決行人通道靠近港鐵管理範圍的位置不能避雨的問題。
當局的回應
10. 建築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落實執行有關跟進工作。建築署與康文署及港鐵緊密聯繫後,已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完成在事涉上蓋毗鄰港鐵蔭棚的邊沿加設金屬擋雨板,以減少雨水從港鐵蔭棚進入事涉上蓋之下範圍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