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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334A、2019/3334B 未載明

及 – 沒有適當地跟進兩個靠牆攤檔佔用約半條行人路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66 頁

背景

202. 二零一九年七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指出有兩間靠牆攤檔(事涉兩攤檔)霸佔了事涉地點的半條行人路,行人因而要走出馬路,危及安全(攤檔佔路問題)。

203. 二零一八年八月,投訴人就攤檔佔路問題向屋宇署投訴。該署覆稱事涉兩攤檔已獲食環署發牌,食環署會跟進攤檔佔路問題。

204.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食環署發電郵回覆投訴人,指事涉兩攤檔已領有固定攤位(靠牆攤檔)小販牌照(牌照),其位置符合牌照的規定面積。食環署曾多次派員到場巡查,並無發現事涉兩攤檔阻塞通道,或有其他違例事項。

205. 投訴人指食環署無視攤檔佔路問題危及行人安全。

申訴專員的觀察

206. 公署向食環署進行初步查訊後,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向食環署展開全面調查,並同時向運輸署查訊。在審視相關資料後,申訴專員公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亦就這案對運輸署展開全面調查。

207. 食環署解釋現時無計劃遷移事涉兩攤檔,理由如下 —根據現行小販政策,該署只會因固定小販攤檔阻礙毗鄰樓宇逃生樓梯出口、道路發展或建設工程、交通或環保改善工作等原因,才會考慮將小販攤檔遷置;食環署必須平衡和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事涉兩攤檔經營多年,對社區有貢獻;事涉兩攤檔並沒有違反牌照條件,有關持牌人亦不願意搬遷;以及行人路本身只有約1.5米,即使搬遷該兩攤檔,對改善行人路面的闊度幫助不大。

208. 運輸署表示事涉兩攤檔所處街道的兩旁建築物之間的距離約為9.1米。扣除行車線的闊度後,餘下空間只足夠提供兩旁約1.6米闊的行人路。事涉兩攤檔佔據了部分原有行人路,導致可供行人使用的闊度只有約0.7米,對途經該處的行人造成阻礙,情況並不理想。

209. 因此,運輸署認為最有效改善攤檔佔路問題的方法,是遷移事涉兩攤檔,並還原有關行人路。運輸署曾三度去信食環署,要求考慮遷移事涉兩攤檔,以解決其佔用行人路的問題。 食環署稱不能純粹因須還原行人路而單方面要求遷移該兩攤檔。就此,運輸署承諾會安排和食環署進行會議,尋找可行的改善方法。此外,運輸署在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七年均有改善事涉兩攤檔附近的行人路、道路標記和交通標誌。

210. 公署察悉兩個部門均有跟進攤檔佔路問題,並認為運輸署和食環署就改善攤檔佔路問題的取態不同,但兩者均各有其道理。

211. 雖然如此,事涉地點的行人路空間不足,以致行人須走出馬路的問題屬實。當該兩攤檔佔用了半條行人路後,行人被逼走在馬路上的情況更為嚴重。根據現行政策和牌照條款,食環署可在有需要時遷移小販攤檔或不再批准續領牌照。事涉地點人流匯聚頻繁,食環署應積極硏究遷移事涉兩攤檔,以騰出更多行人路的空間。在有需要時,該署亦應考慮把此問題提交區議會討論,以尋求共識。

212. 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和運輸署的投訴均不成立,但該兩署有需要就攤檔佔路問題採取進一步的跟進行動。

213. 申訴專員建議 —食環署積極研究遷移事涉兩攤檔,並在有需要時諮詢當區區議會意見;以及運輸署繼續研究和檢討事涉地點的交通設施,以改善行人被逼走上馬路的問題。

當局的回應

214. 食環署及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一直積極研究遷移事涉兩攤檔的可行性,並留意到有傳媒報道指毗鄰事涉兩攤檔的大廈業主已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售賣地段作重新發展用途。食環署會密切留意有關聆訊的結果,如其後接獲有關業權人通知落實上址的重建規劃後,會根據現行小販政策考慮展開遷移事涉兩攤檔的程序。此外,食環署在研究遷移該兩個攤檔時會適時諮詢區議會的意見。

215. 運輸署一直檢視事涉兩攤檔附近街道的交通情況,並曾建議食環署考慮遷移事涉兩攤檔,以解決其佔用行人路的問題,但未獲食環署接納。即使如此,運輸署一直與食環署保持緊密聯繫,期望能夠妥善處理攤檔佔路問題。

216. 在事涉兩攤檔仍存在的情況下,運輸署已經盡量改善附近的行人環境,包括調整該處的交通標誌,將部分交通標誌移走及將另外一些交通標誌及街道名牌遷移至毗鄰空間較闊的行人路段。另外,為加強提醒駕駛人士小心行人,運輸署亦已於該兩攤檔約25米前的路段額外加設慢駛的道路標記。上述工程已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完成。運輸署亦已備妥相關行人路段的復修工程方案。如食環署同意遷移事涉攤檔並與攤檔的負責人達成協議,運輸署會在攤檔遷離後隨即與路政署安排進行相關的復修工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