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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囚人士的內褲無法獲得清洗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4 頁

背景

23. 投訴人稱,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在囚人士每人會獲發兩件藍色T恤和三條內褲。在炎熱天氣下做運動時,若在囚人士不穿上T恤,會曬傷皮膚,但若穿上了,汗液會使T恤濕透;同樣地,內褲也會濕透。

24. 赤柱監獄的洗衣服務只會逢星期一及四提供,在囚人士可交出待洗的外衣褲,而內褲則不包括在內(制度上有清洗內褲的安排,但實際上,負責收集待洗衣物的在囚人士是「不會收」內褲的)。投訴人曾試過於某星期一/四(實際日期不確定)將內褲連同外衣褲放入衣服收集袋,但當天傍晚交回的只有外衣褲是清洗好,內褲則未洗。

25. 至於待洗床單及枕袋,在囚人士可逢星期三交出,投訴人認為內褲不應與床單及枕袋一同清洗,故不曾考慮在這天將待洗內褲交出。在一星期餘下的日子,即星期二、五、六及日,赤柱監獄並不會提供衣服收集袋,故此,若在囚人士欲清洗內褲也不知道可交到何處。

26. 總括而言,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在囚人士根本無法循正常途徑清洗內褲,故他們被逼自行違規清洗及晾乾衣服。

申訴專員的觀察

27. 懲教署澄清在囚人士可每星期兩次清洗外衣褲及睡衣褲,內衣褲則可每天清洗。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懲教署的洗衣安排並非不合理。

28. 公署並沒有發現任何可顯示赤柱監獄於星期二、五、六及日沒有提供衣服收集袋的證據。

29. 投訴人稱,曾試過一次交出待洗的內褲,但該內褲在送回時仍是未洗的,以及赤柱監獄的在囚人士無法循正常途徑清洗內褲,故他們被逼自行清洗及晾乾衣物。由於缺乏事件詳情或獨立佐證,公署無從查究有關指稱的真確性。

30.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就投訴人對懲教署的投訴未能得出結論。公署曾兩度到訪赤柱監獄,並隨機抽選了多名在囚人士面談,均獲告知他們可每日交出有需要清洗的內衣褲。公署認為,懲教署在制度上接受在囚人士可按機制每天洗滌內衣褲。基於個人衞生的考慮,特別在天氣炎熱的日子,懲教署宜考慮提示,甚至規定在囚人士每天洗滌內衣褲,以確保在囚人士的個人衞生及健康的更生生活習慣。

當局的回應

31.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懲教署已就該建議告知各院所主管,並將相關通告張貼於各院所內適當的位置。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