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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8 部分成立

2018/ 88 I 無理拒絕披露投訴警察課的一份調查報告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113 頁

背景

投訴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某美容院索償。投訴人指稱,她從美容院在審訊期間呈堂的單據上發現她遭人冒簽,於是報警,案件由警務處警務處某警區調查。 二零零七年十月,警方致函投訴人表示未發現涉案件涉及刑罪行,故不會就該案件採取進一步行動。投訴人不滿調查結果,於同年十一月警務處投訴負責調查涉案件的警員。 二零零九年九月,投訴人再警務處投訴,警務處在完成調查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通過警務處的調查結果。同月十三日,警務處去信通知投訴人有關的調查結果。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投訴人以書面方式警務處索取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該項要求其後被拒。投訴人指摘警務處不當地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無理拒絕披露有關調查報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警務處。

申訴專員的觀察

警務處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回覆投訴人時,援引《守則》第 2部第 2.9(c)、 .14(a)及 2.15段,拒絕投訴人披露有關調查報告,並投訴人指出(a) 公務的管理和執行第 2.9(c)段: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b) 第三者資料第 2.14(a)段: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 (c) 個人私隱第 2.15段:警務處在調查中有責任保障其提供資料人士的私隱及將其資料保密。 公署接納有關調查報告的內容涉及警方調查罪案的細節,同時還有其他證人警務處提供的資料,倘若予以披露,或會令警務處日後進行刑調查或處理投訴個案時的工作效能受到損害。因此,公署認為警務處可引用《守則》第 2.9(c)段拒絕披露涉報告。 然而,在引用《守則》第 2.14(a)及 2.15段方面,「第三者」並不包括涉部門本身的職員,因此《守則》第 2.14(a)段並不適用於被投訴警員所提供的資料,但可適用於其他市民警務處提供的資料。此外,倘若報告包含被投訴警員的個人資料,警務處可在披露報告前先塗掉該些個人資料,因此該處引用《守則》第 2.15段的理據並不充分。 在處理程序方面,公署留意到警務處於接獲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後的 38天才回覆,超過《守則》訂明 21天的一般時限,亦沒有投訴人解釋須延遲回應的原因。其覆函沒有具體闡述《守則》第 2.9(c)、 .14(a)及 2.15段適用於有關個案的理據,也沒有通知投訴人覆檢及投訴渠道。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警務處加強職員培訓,確保職員清楚理解《守則》的規定,日後按照《守則》妥善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

當局的回應

警務處接納申訴員的建議。警務處於二零一九年五月邀請了公署代表到警務處舉行講座,分析常見誤以及作個案分享,從而增進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 警務處會繼續定期就《守則》舉行講座,以確保人員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及有關《詮釋及應用指引》的內容和規定,並可以應用有關知識,業地處理公開資料要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