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728A, B 及C 沒有禁止殮葬商在由入境事務
詳細內容
處、衞生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組成的港島區聯合辦事處招攬生意
背景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到訪由入境務處入境處、衞生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用作處理一般自然死亡個案的島區聯合辦處聯合辦處。投訴人留意到,聯合辦處雖貼有禁止殮葬商招攬生意的標誌和告示,但仍有殮葬商代表在該處招攬生意。其中一間殮葬商的代表她表示,這類招攬活動在聯合辦處存在已久,他們甚在該辦處內有自己的據點,各自存放營運物資。投訴人遂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聯合辦處,指其沒有禁止殮葬商在該處招攬生意。 聯合辦處設有公眾等待處和三個服務櫃台。該三個服務櫃台由入境處、衞生署及食環署運作,分別提供死亡登記、簽發火葬許可證和處理預約火化服務。公眾等待處設有兩張寫字枱,方便市民填寫各類表格。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職員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到聯合辦處視察,觀察所得如(a) 公眾範圍有數名殮葬商代表,有些正顧客提供協助,但無發現有人招攬生意;以及(b) 殮葬商代表把文具和個人物品擺放在聯合辦處兩張原本供公眾使用的寫字枱枱面和枱底。寫字枱各部分均有不同殮葬商的代表佔用。有些代表在寫字枱所在的地方停留並坐。 公署職員在二零一九年五月內不同時間再到聯合辦處進行了兩次視察,這兩次視察所觀察到的情況與首次視察相同。此外,公署職員發現殮葬商代表利用聯合辦處牆身的插座為手機充電,另寫字枱仍擺放了不少個人物品,例如文具、郵票、保温瓶和袋子等。就視察所見,而聯合辦處職員未有干涉。 就殮葬商代表在聯合辦處內招攬生意的指控,入境處、衞生署及食環署在回覆公署中均否認,而公署職員在三次暗訪中亦沒有發現該等活動。有關部門解釋,殮葬商有可能受客戶委聘在聯合辦處提供協助,因此,他們在該處出現並非不尋常。就此而言,申訴員找不到殮葬商代表在聯合辦處招攬生意的證據。 然而,殮葬商職員將個人物品放在寫字枱上等行徑,會令市民產生覺,以為他們獲准或獲授權派駐聯合辦處,同時令人以為公眾等候區無人管理。 關於聯合辦處運作和管理的整體協調和職責分工,儘管三個部門已就其所知並力嘗試提供資料和記錄,惟三方都表示找不着記有關協議的記錄。由此可見,多年來該處運作和管理的整體協調和職責分工顯然相當不足。 綜觀所述,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聯合辦處的整體管理另有缺失。就此,申訴員建議入境處、衞生署及食環署(a) 就統籌聯合辦處的運作和管理宜及相關的職責分工快達成共識,並就聯合辦處特別是其公眾地方制定清晰的管理政策;以及(b) 考慮應否和如何規管及/或便利殮葬商在聯合辦處出現和活動。在考慮過程中,各部門須顧及公眾就預約火化時間殮葬商尋求協助的需要,同時亦須避免令人誤以為殮葬商在該處招攬生意。如各部門認為有需要讓殮葬商代表在聯合辦處為市民提供協助,相關的安排應適用於全所有殮葬商,各部門亦應讓市民了解殮葬商所扮演的角色。
當局的回應
入境處、衞生署及食環署均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建議 a)入境處、衞生署及食環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舉行的跨部門會議上,同意每年輪流擔任整體場地管理統籌員。 此外,三個部門亦已界定統籌員的職責範圍,並各自指派了運作和管理層面的聯絡人員,以便日後溝通。 建議 b)為避免公眾誤以為聯合辦處准許或授權殮葬商代表在該處營業或招攬生意,入境處、衞生署和食環署同意採取以措施(a) 移走擺放在聯合辦處公眾地方寫字枱上的電話; (b) 在寫字枱上張貼告示,列明該些枱只供填表之用,任何無人看管的個人物品將會在辦公時間後被移走;以及(c) 停用聯合辦處公眾地方牆上的電源插座。 於如何規管殮葬商職員在聯合辦處出現及活動,衞生署及食環署認為,聯合辦處既然開放給所有公眾人士,任何受聘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殮葬商,一如其他市民,均有權在聯合辦處出現。衞生署進一步補充,除非公眾人士包括殮葬商在聯合辦處的行徑干擾到該處的運作或對他人造成滋擾,否則當局難以管制他們進出該處。 三個部門會繼續通力合作管理聯合辦處,定期檢討上述措施的成效,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進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