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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68A 不成立

沒有妥善跟進市民在某公園唱歌及演奏樂器而引致噪音滋擾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176 頁

背景

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康樂及文化務署康文署,指康文署沒有妥善進他就市民在某公園甲公園唱歌及演奏樂器而引致噪音滋擾的投訴。 投訴人指甲公園有曲藝團體以大功率揚聲器唱歌及彈奏樂器,造成噪音滋擾,情況在周末午尤為嚴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投訴人透過 1823康文署就甲公園內噪音滋擾作出投訴。康文署其後透過 1823回覆投訴人表示,若市民在公園內歌唱或彈奏樂器對公園使用者造成滋擾或康文署收到相關投訴,場地管理人員會要求有關人士降低聲浪;如勸諭無效,康文署職員會按實際情況,在取得足夠證據及有公園使用者願意作證的情況,考慮違規人士提出檢控。 投訴人指公園管理人員沒有主動作出干預,亦沒有量度有關唱歌及奏樂活動所發出的聲量,而滋擾情況一直沒有改善。投訴人感到受屈,遂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康文署一直有按其權限進甲公園的噪音滋擾投訴,並在過往採取管理措施,以減低曲藝活動所引致的噪音滋擾。康文署亦已就投訴人的申訴作出進,只是礙於當時法例條文所限見文第 590段,難以作出檢控。因此,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然而,有關的曲藝活動在甲公園出現已超過十年,而近年噪音對公園使用者及附近居民造成滋擾的情況日趨嚴重,部分曲藝人士的表現及行為亦引社會的廣泛關注,甚有意見認為該些曲藝活動已 生了化問題,對區內居民特別是兒童及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 公署認為,在公園進行自娛性質的個人唱歌及彈奏樂器活動本無不可,只要不造成滋擾,康文署並無理據禁止。然而,曲藝活動人士使用揚聲器進行活動明顯是超出了自娛的需要,而噪音和滋擾的主要來源正是揚聲器的聲浪,而非該些曲藝活動的本身。實上,康文署亦曾一度訂立「公園規則」嘗試規管揚聲器的使用,但可惜因當時法律條文的限制 ,康文署需要撤銷有關規定。 因此,公署認為,要有效規管於公園內進行曲藝活動所產生的噪音滋擾問題,禁止未經批准的人士在公園內使用任何類型的揚聲器,實是刻不容緩。雖然康文署表示,市民於進行太極或健體操等活動時,可能會播放音樂配合,但申訴員公署認為,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產品的普及,個人或集體需要收聽音樂的人士大可使用不滋擾旁人的器材,例如藍牙耳機。既然立法會亦要求康文署全面檢討《遊樂場地規例》法例第132BC章《規例》,康文署實應好好把握這次機會,確保建議的修例能賦予康文署足夠的權力,解決這個歷時多年纏繞不休的問題。 申訴員建議康文署快就《規例》作出檢視,並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以適當修訂法律條文,對揚聲器的使用作出規管。 康文署曾引用「公園規則」作出多宗檢控,惟在其中一宗檢控個案中,法庭在裁決中出《遊樂場地規例》(香港法例 32BC章)(《規例》)第 25條容許市民在沒有對其他場地使用者造成煩擾下,在公園彈奏樂器或利用其他器具發出聲響或唱歌,裁判官認為「公園規則」與《規例》第 25條有所抵觸,並裁定「公園規則」不合理和越權而無效。

當局的回應

康文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全面檢視及修訂《規例》。新修訂的《規例》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正式生效,詳情如新修訂的《規例》已擴闊受煩擾對象的範圍,將第 25條中的受煩擾對象由「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擴闊「任何其他人」,讓康文署人員可更有效引用該條例進行執法。如康文署公園管理員及任何其他人士特別是附近居民受到噪音煩擾,均可為康文署的執法行動擔任控方證人,以更有效管制公眾遊樂場地的噪音滋擾;演奏音樂及唱歌收取金錢報酬是部分公園出現噪音滋擾的問題根源。為針對有關情況,新修訂的《規例》的第25條,已加入新規定,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演奏音樂、唱歌或進行其他與音樂有關的活動包括有背景音樂的舞蹈,並收取任何金錢或報酬例如「利是」。不論演奏音樂、唱歌或進行其他與音樂有關活動的人士是否主動索取金錢或報酬,該人士均會觸犯《規例》;康文署察覺到部分公園內的演奏及歌唱活動會使用樂器及揚聲器,產生過量聲響影響其他公園使用者或鄰近住宅,甚或造成噪音滋擾。針對這情況,新修訂的《規例》的第 25條,已加入新條文,賦予康文署署長權力,於有噪音問題的公園張貼告示,列明演奏及歌唱活動須遵守的規定。任何人士如違反告示列明的規定,不論是否造成噪音滋擾,均會被視為違反該條文。康文署人員可因應有關情況,檢控違規人士。為有效應對公園演奏及歌唱活動模式的轉變,告示內的規定可因應需要而作出針對性的修訂。康文署會根據各公園的實際情況,訂立告示內預防噪音滋擾的相關規定;以及以往任何人違反《規例》第 25條,一經法庭定罪,可處第 1級罰款最高 2,000及監禁 14天。康文署檢視以往定罪個案,察覺判罰金額偏低,對干犯規例的人士的阻嚇力不足。新修訂的《規例》將有關罰款由以往的第 1級提高第 3級最高 10,000。於監禁罰則,則維持 14天不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