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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08C 不成立

2018/ 508C 無理拒絕界定投訴人放取病假期間其前僱主向他發放的款項的性質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180 頁

背景

投訴人任職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期間因工受傷。 食環署在其工傷期間每月他支付一筆款項涉款項,並從該款項中扣除 5%作強積金僱員供款。 投訴人認為涉款項是食環署按《僱員補償條例》法例第 282章他支付的「按期付款」,並非薪金,因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投訴食環署不當地從涉款項中扣除 5%用作強積金僱員供款。食環署認為涉款項乃根據《公務員務規例》當僱員因公受傷而放取全薪病假時所獲取的薪酬,因此須扣除強積金供款。 本個案的關鍵,乃涉款項是否屬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法例第 485章《強積金條例》的「有關入息」,這取決於該筆款項是否屬於《僱員補償條例》的「按期付款」或《公務員務規例》的全薪病假。 積金局督察食環署了解個案詳情及索取資料,經徵詢積金局內部法律意見後,積金局督察告知投訴人:未發現足夠證據證明食環署違反《強積金條例》。由於積金局無權就涉款項作出裁決,因此建議投訴人如認為被扣除款項是誤的安排,可循非法扣薪的情況工處求助。 投訴人認為積金局無理拒絕界定涉款項的性質,遂於二零一八年九月申訴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在《強積金條例》,積金局沒有權力就涉款項的性質作出裁決,由於投訴人的個案涉及僱傭法例的觀點,須由法庭作出裁決。此外,《強積金條例》並不涵蓋僱主從「按期付款」扣除強積金供款的情況,即使涉款項被法庭裁定為「按期付款」,積金局亦不能就投訴人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公署認為積金局的解釋合理。 不過,積金局在致函投訴人總結個案時,只簡單表示:積金局未有足夠證據證明食環署違反《強積金條例》,如投訴人對涉款項的性質有疑問,可其僱主查詢。公署認為該覆函未有清楚說明積金局為何並無權力就涉款項的性質作出裁決,積金局職員亦未有在更早階段清楚說明上述情況,以及為何個案可轉介工處。綜合而言,申訴員認為,投訴人對積金局的投訴不成立,但積金局與投訴人在溝通上有欠清晰,因此另有缺失。 申訴員敦促積金局從本案汲取經驗,提示職員在處理投訴時,須投訴人清楚解釋不進其個案的原因,以助投訴人知悉及理解有關決定,以免引投訴。

當局的回應

積金局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實施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舉辦工作坊,提升職員撰寫書面回覆的質素;在有關部門的季度簡報會上,與該部門全體職員分享有效的溝通技巧;以及將有效溝通方法納入內部指引,並更新程序手冊,以供職員遵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