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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802A 不成立

B 及 C 沒有在某鄉村附近的行人徑入口裝設欄杆或石柱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109 頁

背景

二零一八年九月,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路政署、運輸署、地政總署和民政務總署民政總署。據稱,有車輛違例停泊在某鄉村該鄉村一幅政府土地上涉政府土地,但警務處在過去六個月一直沒有採取執法行動。投訴人要求相關部門於該鄉村附近的行人通道入口處有關入口處安裝欄杆或石柱,以保障該處行人的安全,並防止車輛擅闖及在該處違例停泊。然而,欄杆或石柱今仍未裝設。

申訴專員的觀察

該鄉村的居民代表及投訴人分別在二零一七年九月及二零一八年三月提出裝設矮柱和石柱的要求,以防止車輛在村內違例停泊。在接獲有關要求後,地政總署轄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民政總署轄的當區民政務處民政處和運輸署已按其各自的職責進個案,包括舉行跨部門會議以商討其他解決方案,進行地區諮詢收集居民的意見,以及提供部門意見有關通行權、交通管理和道路安全等宜以回應居民的訴求。 由於居民對地政總署、民政總署及運輸署提出的方案意見分歧,該三個部門需要更多時間制定最終的解決方案,以回應各方關注的項。申訴員在審視本個案的處理過程及相關工作記錄後,認為地政總署、民政總署及運輸署處理本個案的方法大致恰當。 後回看,假如該三個部門在較早階段便請求村代表協助,早些制定務實的解決方案,以回應大多數居民關注的項,相信成效應會更佳。 另一方面,本個案的癥結是車輛在涉政府土地上非法停泊。即使該三個部門已制定投訴人及村代表均同意的務實解決方案一方面容許車輛在涉出入口通行,另一方面要求村代表作出書面承諾,與村民及相關政府部門積極溝通,以管理涉出入口的使用及避免涉政府土地上非法停泊的情況,但是運輸署為闢設合適車輛出入通道所進行的改善工程,反而會令村民更加以為車輛確實有權在涉出入口通行。 考慮到上述情況,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a) 運輸署應告知村代表和所有村民,運輸署的改善工程並不代表、亦不應被理解為村民在涉政府土地上有獲保證的車輛通行權;而視乎情況,運輸署可能在涉的入口處安裝欄杆/矮柱以遏止違例泊車情況;以及(b) 運輸署、地政總署及民政總署應密切留意就有關政府土地違例泊車問題的投訴,並在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行動。

當局的回應

運輸署、地政總署及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採取述進行動。 建議 a)民政處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主持了一個有相關部門和村代表參與的會議。運輸署在會議上重申,運輸署的改善工程並不代表、亦不應被理解為村民在涉政府土地上有獲保證的車輛通行權;而視乎情況,運輸署可能在相關入口處安裝欄杆/矮柱以防止違例泊車。 建議 b)運輸署、地政處和民政處等相關部門就涉政府土地的違例泊車問題不時進行巡查,每次巡查均發現相關政府土地上仍有車輛違例停泊的問題,其中地政處曾發現該土地上有作泊車用途的地面標記,因此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法例第 28章第 6(1)條採取了土地管制行動,並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張貼通知,飭令相關佔用情況即地面標記須於同年三月二日前停止。地政處於三月二日實地視察時,發現地面標記已被清除。 鑑於違例泊車的問題仍然存在,民政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及五月主持了跨部門會議商討有關個案。有關部門均同意應在涉入口處安裝矮柱,以防止違例泊車。民政處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在涉地點張貼告示,通知公眾和村民,政府將進行改建工程,以改善該行人出入口和防止車輛非法停泊,而所有車輛須於七月三十日前駛走。該告示亦發給相關鄉委員會,以及該村村代表參閱。安裝矮柱工程原先安排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進行,惟因現場發現障礙物而導致工程需暫緩。村代表和村民於當日重申反對擬議工程,並表示願意繼續管理有關通道的使用情況,以免引就涉政府土地違例泊車的投訴。 因應最新發展,民政處已經與相關鄉委員會主席和村代表聯絡,表示各方同意給予村代表額外三個月時間直二零二零年十月為止,管理涉通道的使用情況。如涉政府土地的違例泊車問題沒有惡化,相關部門暫時不會在涉出入口裝設矮柱。所有相關部門均已同意上述建議的進工作。 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月期間,有關部門多次派員實地視察,發現涉政府土地的違例泊車問題較二零一八年九月的情況有所改善。各有關部門會一如以往,透過鄉村視察和實地巡查,以監察涉政府土地的違例泊車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合力採取必要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