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201 /006 A 遺漏把領取綜緩的殘疾人士組別納入「疫苗接種計劃」
背景
兩名市民投訴人分別申訴員投訴衞生署及社會福利署社署。他們指衞生署無理拒絕提供免費或資助的疫苗接種服務,違反「疫苗接種計劃」的原則。他們亦指社署未有與衞生署協調及為他們發出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衞生署轄衞生防護中心疫苗計劃辦處所推行的「疫苗接種計劃」,領取傷殘津貼人士符合資格獲免費或資助接種疫苗,他們只需出示由社署發出的領取傷殘津貼通知書,便可接種疫苗。 投訴人均為永久傷殘人士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受助人。社署投訴人發出的綜援援助金通知書並無印上「傷殘津貼」的字眼,投訴人社署查詢後獲告知,援助金已包括傷殘津貼在內,而通知書只會顯示「標準金額」。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及十二月,投訴人先後前往參與「疫苗接種計劃」的私家診所及衞生署轄的診所要求免費接種疫苗。然而,兩間診所均表示,投訴人必須出示由社署發出並印有「傷殘津貼」字眼的信件,才符合資格免費接種疫苗。由於社署投訴人發出的綜援援助金通知書沒有「傷殘津貼」的字眼,兩間診所拒絕為投訴人提供疫苗接種服務。 投訴人認為,衞生署以社署發出的信件並無印有「傷殘津貼」字眼而拒絕他們提供免費疫苗接種服務,並不合理。 投訴人亦認為,社署沒有與衞生署協調,為他們這類綜援受助人發出證明文件,證明他們是殘疾人士及領取傷殘津貼。
申訴專員的觀察
政府是考慮到市民就感染季節性流感引發併發症的險及殘疾人士的自理能力相對較低屬流感的高危群組,而把傷殘津貼受人士納入「疫苗接種計劃」。申訴員認為,既然殘疾人士屬流感的高危群組,政府理應他們提供資助。殘疾人士有否申領傷殘津貼,不應影響到他們符合獲免費或資助接種疫苗的資格。 申訴員相信,衞生署假設殘疾人士大部分都會申領傷殘津貼,故當年採納由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士出示社署發出的成功領取傷殘津貼通知書這相對簡單直接的方式,供前線醫護人員確認他們的身份。然而,這個做法卻忽略了殘疾程度達 100%的綜援受助人的情況,原因是根據現行公共福利機制,他們是不能同時申領傷殘津貼,根本無法出示有關的傷殘津貼通知書。 就以上遺漏,衞生署解釋,於二零一六年六月社署查詢時,社署從沒有告知部分綜援受助人其實與領取傷殘津貼人士同樣獲評定為 100%殘疾,故衞生署無從把這組別人士納入「疫苗接種計劃」。 然而,社署並不同意衞生署的說法。社署表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的回覆中,已衞生署提供相關資料。從社署提供的上述回覆電郵顯示,衞生防護中心應知悉有部分綜援受助人同樣獲評定為 100%殘疾,但未有進一步社署查詢。因此,申訴員認為,衞生署的上述遺漏,實不能推卸責任。 申訴員亦認為,社署在件中是被諮詢的角色,並已應衞生防護中心的要求提供資料。 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員認為,投訴人對衞生署的投訴成立,對社署的投訴不成立。 申訴員建議衞生署快與社署落實為 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提供資格證明文件的推行方案。
當局的回應
衞生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社署從綜援申請人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並不包括接種免費或受資助的季節性流感疫苗。鑑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法例第 486章的規定,社署無法將從綜援申請人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新的目的,並據此所有 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提供證明文件。政府亦曾考慮要求 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先從社署取得證明文件,方可接種免費或受資助的疫苗。然而,衞生署認為此安排對 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造成不便,並非理的解決方案。 因應申訴員的建議,衞生署會設立聲明書的機制以便為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在衞生署/醫院管理局轄的診所/醫院或參與「疫苗資助計劃」的私家診所接種免費或資助的季節性流感疫苗。有關機制的詳情於文。 由於 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或無法提供文件證明所屬的綜援受助人類別,他們可在接種疫苗之前簽署聲明書,聲稱符合資格在「政府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接種免費 或受資助的季節性流感疫苗。如 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作出聲明者,則須由其父/監護人/受委人代為簽署聲明書。已簽署的聲明書由有關的公立診所/醫院或私家醫生保存。衞生署會進行隨機抽查,並社署核實綜援受助人的身分。 衞生署/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生如已對現正領取綜援的現有病人作臨牀評估,評定他們屬於 殘疾類別,則可免除他們簽署 殘疾的綜援受助人聲明書的要求,並在「政府防疫注射計劃」下為他們免費接種季節性流感疫苗。 此外,屬於「需要經常護理」類別的綜援受助人領取的綜援金額較 100%殘疾的綜援受助人為高,反映其殘疾程度較後者更為嚴重。因此,衞生署亦會將「需要經常護理」類別的綜援受助人納入上述兩項計劃內,並採用相同的聲明書機制。 衞生署已在 2020/21「政府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落實擬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