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不同地區違例吸煙的人士選擇性法; 2 禁煙標及用品上帶有誤導性資訊; 職員態度惡劣;以及 4 把熱線服務轉交182 處理
背景
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 據投訴人稱,二零一八年十月,她控煙酒辦投訴有人在某鐵站出口外違例吸煙,並獲回覆指有關範圍並非法定禁煙區,故無權執法。同年十一月,投訴人根據禁煙標誌上提供的資訊,致電控煙酒辦投訴熱線,投訴有人在某私人屋苑範圍,以及某碼頭的小巴站違例吸煙。然而,控煙酒辦回覆投訴人指,公共交通運輸站屬該辦執法範圍,但該私人屋苑的違例吸煙情況則與該辦無關,請她自行該屋苑的管理公司投訴。 投訴人指,在兩處張貼的禁煙標誌上所示的資訊完全相同包含控煙酒辦的標誌丶投訴熱線電話號碼和定額罰款的金額,她只是根據有關資訊控煙酒辦作出投訴。就上述,投訴人有以不滿(a) 控煙酒辦投訴人表示無權在該私人屋苑執法,涉嫌推卸責任,並選擇性執法投訴點 a); (b) 控煙酒辦容許非法定禁煙區的場地管理人使用該辦製作及提供的禁煙標誌及用品,但有關資訊存有誤導性,令市民誤以為該辦有權在有關場地執法投訴點 b); (c) 兩名負責處理其投訴個案的控煙酒辦職員職員甲及乙態度欠佳,並指控煙酒督察只在懸掛黃色禁煙橫額的場所有權力執法,但在張貼銀色鋁片禁煙標誌的場所則不一定能執法。投訴人認為,職員的回應不負責任,並且未能她解釋何以張貼控煙酒辦製作的銀色鋁片禁煙標誌的場所並不一定為可執法場所投訴點 (c);以及(d) 控煙酒辦的投訴熱線電話被轉駁 1823,而代為接聽電話的 1823職員未能業且深入地回答投訴人有關控煙酒辦的工作的問題投訴點 d)。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衞生署已解釋,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法例第 371章《條例》,投訴人投訴的某些地點並非法定禁煙區,控煙酒督察告知投訴人無權在該些地點執法,只是依法辦,並非選擇性執法。 於屬法定禁煙區的位置,控煙酒辦於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已作了兩次巡查,申訴員認為,該辦有積極進投訴人的投訴。因此,申訴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申訴員明白,市民見到控煙酒辦製作的禁煙標誌,並按其熱線致電作出投訴,卻獲告知有關地點並非法定禁煙區,的確會覺得沮喪及混淆。而實上,該些禁煙標誌理應只可張貼於法定禁煙區。然而,由於不少法定禁煙區均屬私人處所,控煙酒辦實難以完全杜絕有關人士將禁煙標誌誤張貼於非法定禁煙區的位置。投訴人認為控煙酒辦應主動派員到全各非法定禁煙區的場所巡查,申訴員認為,非法定禁煙區基本上覆蓋了全大部分的室內及室外位置,要派人巡查,在資源上似乎不切實際。再者,控煙酒辦的資源應主要用於禁煙工作包括在接到投訴後到有關地點作出巡查,申訴員不認為要求控煙酒辦花費大量資源去巡查非法定禁煙區的禁煙標誌,是合理及可行的做法。因此,申訴員認同該辦現行的做法,在其日常巡查時如發現有禁煙標誌誤張貼在非法定禁煙區,又或是在收到投訴後要求場地管理人移除標誌。 申訴員認為,申請索取控煙酒辦製作的禁煙標誌的人士應先自行了解擬張貼禁煙標誌的地點是否法定禁煙區,才提出申請。衞生署亦已提醒申請人參閱《條例》或相關單張,以了解法定禁煙區的範圍。然而,申訴員明白,對一般市民或場地管理人而言,如何確實分辨何為法定禁煙區存有實際難度。鑑此,申訴員認為,控煙酒辦應考慮製作簡單易明的小冊子或單張,夾附於申請表格,以教育場地管理人如何界定法定禁煙區。 此外,申訴員查證,申請表格上確已列明有關標誌只可張貼於法定禁煙區內,但申訴員留意到,相關字句並不顯眼。就此,申訴員建議控煙酒辦應改善現時的申請表格,於當眼處清楚列明此申請條件。因此,申訴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但有可改善之處。 投訴點 c)就投訴人和兩名涉職員之間的對話詳情,雙方說法迥異,由於缺乏獨立佐證,申訴員難以確定實情。故此,申訴員未能評論涉職員的態度是否欠佳。 於投訴人於兩名涉職員在回覆其查詢時的不滿,申訴員認為,控煙酒辦職員只是道出現實的情況。銀色標誌可供場地管理人自行申請及張貼,而控煙酒督察確實須到現場巡查才能確定是否有權在該場所執法。因此,即使當時職員確曾投訴人表示,控煙酒督察不一定能在張貼了銀色鋁片禁煙標誌的場所執法,亦並非不合理。重點是,正如衞生署所言,控煙酒督察的執法權力與不同形式的禁煙標誌無關。 無論如何,控煙酒辦已提醒涉職員應與投訴人保持良好的溝通,以及耐心解答市民的查詢。因此,申訴員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 投訴點 d)申訴員明白,投訴人對 1823的職員未能直接回應其查問有所不滿。然而, 823能市民提供 24小時的一站式服務,為市民解答簡單的查詢,接收及轉介市民對部門的投訴,以及記錄每宗個案的詳情和追查處理進度。而當接獲一些跨部門的投訴時, 823亦能確保個案會得到適當的處理,並會因應部門的要求把回覆轉交投訴人。申訴員認為, 823未能解答投訴人較為複雜的問題,並不表示其服務沒有價值。重要的是, 1823職員有否適切地就個案作出轉介,讓情獲得合適的進。因此,申訴員認為,投訴點 d)不成立。 總括而言,申訴員認為,投訴人對衞生署的投訴不成立,但衞生署有可改善之處。因此,申訴員建議衞生署(a) 加緊留意非法定禁煙區是否張貼了控煙酒辦的禁煙標誌,並在發現相關情況後通知場地管理人,將有關標誌移除; (b) 製作簡單易明的小冊子或單張,夾附於申請表格,以教育場地管理人如何界定法定禁煙區,避免不當張貼禁煙標誌;以及(c) 優化現時的禁煙標誌索取申請表格,於當眼處清楚列明申請條件。
當局的回應
控煙酒辦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及二十日的兩次內部會議中,提醒各執法人員加緊留意非法定禁煙區是否張貼了控煙酒辦的禁煙標誌,以及在發現相關情況後通知場所管理人,將有關標誌移除。控煙酒辦亦已夾附小冊子於申請表格及優化索取禁煙標誌的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