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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581 部分成立

沒有提供適切協助,處理投訴人就一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童向校方索取某些記錄所引起的爭議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80 頁

背景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教育局。 投訴人的兒子當時是八歲的學生,就讀於某一所資助小學。他出現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徵狀,需要不時到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的醫院進行檢查。為促進檢查的進行,醫院要求學校為該生填寫顯示其行為分數的「注力及自制力量表」問卷,然後透過家長/監護人交回醫院。然而,學校卻把問卷直接寄回醫院。 投訴人為更了解兒子在二零一九年一月檢查之前的需要,及方便兒子能接受其他機構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她於二零一八年五月要求學校提供一份由教師在該月完成的問卷的副本作參考,但卻不成功。投訴人隨後教育局不同的部門尋求協助,但問題仍沒有解決。 在此背景,投訴人投訴教育局未能提供適當的協助,特別是未能提供教育局特殊教育資訊管理系統內由學校輸入有關其兒子的行為紀錄,以及未能為投訴人與學校安排調解會議解決糾紛。

申訴專員的觀察

教育局在《全校參與模式融合教育運作指南》中提供了處理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記錄的指引。雖然有關學生/家長/監護人擁有要求查閱有關學生的個人資料或獲取學生評估報告副本的權利,但按照《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法例第486章《條例》中的保障個人資料原則,個人資料應受到保障。教育局的《學校行政指南》要求學校制定校本政策,以處理學生紀錄及該些紀錄的查閱。在校本政策之,教育局不會干預有關學校家長/監護人發放個人資料類別的政策,惟該政策須符合《條例》規定。 所要求的個人資料涉及問卷,這是其中一項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識別工具。醫管局表示,這些問卷旨在取得教師就患者在校內行為表現和能力的評估。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收到投訴以來,教育局一直投訴人提供不同的支援,包括投訴人解釋教育局有關處理學生資料及問卷行政安排的指引,回覆她的查詢,並促請學校就其查詢作即時進,以達致良好的家校溝通,以及為投訴人與學校之間安排調解會議。 在考慮了所有資料後,公署認為教育局大體上已投訴人在聯繫學校方面提供了必要的協助,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此外,公署認為沒有理由就學校沒有保存所要求的資料或是問卷的副本而有所懷疑,因為根據現行政策,學校並不需要將該項資料輸入教育局特殊教育資訊管理系統。 然而,公署認為教育局認同學校轉交問卷安排的辯護理由 是不成立的。如上文所述,有關學生/家長/監護人擁有查閱有關學生的個人資料,或獲取學生評估報告副本的權利。由於所要求的資料問卷包含投訴人兒子的個人資料,她是有獲取該資料的權利的。公署察悉到學校現行的安排是將問卷直接寄回醫院,而不是透過有關家長交回醫院,但是,公署也注意到,問卷上的標籤訂明以內容教育局認為學校是應醫院的要求填寫問卷,理應由醫院決定如何將問卷交回,以及若由家長交回問卷,會否讓他們受惠。就此個案,涉事的學校已經與有關醫院協商同意,由學校直接把問卷交回醫院。故此,教育局不宜質疑醫院與學校之間的協議安排。 “請填寫夾附的問卷,以作病人治療之用。 *如對問卷有疑問,請致電 xxxx xxxx xxxxxxxx醫院精神科門診部*填完後,請託家長於次覆診時交回門診部多謝合作門診部醫生示為回應教育局對發放該項資料給家長的關注 ,公署已進一步醫管局查詢即問卷的版權擁有者。如家長/照顧者要求學校提供問卷的副本,醫管局並不反對學校複印,因為這是就學生在校行為表現及其能力的評估,醫管局亦期望學校會保留這些資料紀錄,以監察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進度。將問卷交給家長以交回醫院之前密封,並不是強制性要求。鑒於家長/照顧者的理解和參與對有效的臨床治療和成果都很重要,醫生也將會他們解釋與患者有關的評估和臨床管理資訊。在與家長/照顧者的討論中,醫生通常會解釋這些問卷所得的結果,甚顯示已填寫的問卷,以幫助解釋患者的情況和管理計劃。 如果醫管局被要求提供這些資料,醫管局會按照現行的申請程序處理。上述回覆清楚顯示,醫管局並不同意教育局有關家長/監護人發放該資料的見解。 雖然教育局認為沒有必要深入探究個別診所的做法,但教育局在沒有徵求醫管局意見之便支持學校的安排即不家長披露問卷的內容的立場並不恰當。公署從醫管局獲得的業意見認為,學校目前的安排可能會剝奪了投訴人及早了解其兒子的行為的機會,並妨礙她準備與醫管局醫生就如何治療及管理兒子的情況進行更有成果的討論。這也可能損害其兒子從其他機構獲得適當服務的權益。 問卷是用以甄別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兒童的工具,由合資格專業人員在研究及臨床使用。因此,理應由有關專業人員充分考慮受評估兒童在臨床觀察及其他方面的資料,以詮釋從問卷蒐集到的數據。由於已填妥的問卷含有個人資料,而問卷上亦註明如非得到許可,不得翻印,教育局認為有關學校沒有備存問卷副本,實屬合理。儘管如此,家長可以直接向有關專業人員要求取得評估結果的副本。 公署不爭論該問卷是否應由業人員解釋。關鍵是讓家長閱覽問卷或獲得問卷副本是符合孩子的利益。在這方面,醫管局已證實是對的。 學生的利益應該是首要考慮。當家長未能從學校取得有關其子女的問卷副本後,教育局求助時,教育局有責任醫管局了解家長提供一份副本是否符合學生的利益,然後相應地有關學校提供建議。公署認為,校本管理原則與教育局提供這意見是沒有抵觸的。 因此,教育局本應嘗試了解甚麼是符合投訴人兒子的最佳利益。相反,教育局卻舉出理由不讓投訴人獲得問卷副本,即使公署告知他們醫管局的意見,他們仍拒絕學校提供意見。教育局沒有履行職責,這是不可接受的。 鑒於上述情況,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申訴員認為教育局應考慮醫管局的意見,並建議所有學校不要偏離所建議的程序,經由家長/監護人將問卷交回醫院,以便家長/監護人能夠查閱問卷上的資料。

當局的回應

教育局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因應申訴員的建議,教育局已就修訂的程序與醫管局聯絡,並知悉醫管局已公署確認,醫管局轄的醫院會通知學校把密封的問卷直接寄回診所或透過家長交回。公署認為,教育局已落實醫管局提出的修訂程序之建議。醫管局亦確認不反對家長/監護人查閱問卷上的資料或學校按家長/監護人的要求把問卷副本交給家長/監護人。在進修訂程序時,教育局曾醫管局表示,應刪除或修改問卷上「版權所有 不得翻印」的字句,否則學校仍會按個別情況逐次尋求醫管局的同意,以免違反《條例》的規定。在跟進有關事宜的過程中,教育局已更新其特殊教育分部的內部指引,以提醒學校在處理問卷時需注意家長/監護人查閱資料的權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