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5 成立
6 I 沒有遵從公開資料守則》處理投訴人索取一份調查報告的要求
背景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警務處警務處接獲一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報案。案件由某警區該警區接手調查。投訴人於二零一七年被控干犯上述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投訴人就裁決提出上訴,其後於二零一八年二月獲撤銷定罪。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投訴人分別警務處提出兩項索取資料要求,以查閱有關案件的調查報告第一項要求及第二項要求。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警務處就第二項要求投訴人發出初步回覆,表示其要求將由該警區處理。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及十三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指警務處未有遵從《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接納警務處的解釋,有關調查報告有警方行動和調查的細節,故警務處以《守則》第 2.6(e)段訂明的理由拒絕披露有關調查報告並非不合理,惟公署認為警務處未有留意《守則》第 1.16及 1.18段訂明的時限。 警務處分別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收到投訴人的兩項要求,惟警務處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僅就第二項要求投訴人發出初步回覆。警務處最終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予投訴人實質回覆。 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警務處提醒其職員恪守《守則》。
當局的回應
警務處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警務處已提醒負責單位的督導人員留意《守則》的規定,特別是第 1.16 1.19段訂明的時限。 警務處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邀請了公署代表到警務處舉行講座,分析常見誤以及作個案分享,從而增進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警務處會繼續透過不同台如定期舉辦講座,幫助人員深入了解應如何詮釋和遵從《守則》。 政制及內地務局製作了有關《守則》的訓練錄像,共分六集,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被上警務處內聯網,以便人員觀看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