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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 沒有遵從公開資料守則》處理投訴人索取一份調查報告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116 頁

背景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警務處警務處接獲投訴人報案,涉及一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舉報。案件由某警區該警區接手調查。一名涉案男子被告於二零一七年被控干犯上述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就裁決提出上訴,其後於二零一八年二月獲撤銷定罪。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投訴人警務處提出索取資料要求,以查閱有關案件的調查報告第一項要求。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該警區回覆她,表示有關案件已於高等法院審結,被告獲裁定無罪。 由於警務處未有提供投訴人要求的調查報告,故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警務處提出另一要求第二項要求。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警務處她發出初步回覆,表示其要求將由該警區處理。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指警務處未有遵從《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務處告知投訴人警方拒絕其要求的原因,並援引《守則》第 2.6(e)段:「資料如披露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檢控罪犯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公署接納警務處的解釋,有關調查報告有警方行動和調查的細節,倘若披露資料,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檢控罪犯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然而,公署認為警務處未有留意《守則》第 1.16及 1.18段訂明的時限。 就投訴人的第一項要求,警務處在其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的回覆中僅告知投訴人有關案件的法院審判結果。然而,投訴人並未得知警務處是否接納該索取資料要求的決定。 於第二項要求,警務處僅投訴人發出初步回覆。當公署展開調查後,警務處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告知投訴人警方拒絕其要求的原因。 申訴員認為投訴成立,並建議警務處提醒其職員恪守《守則》。

當局的回應

警務處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警務處已提醒負責單位的督導人員留意《守則》的規定,特別是第 1.16 1.19段訂明的時限。 警務處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邀請公署代表到警務處舉行講座,分析常見誤以及作個案分享,從而增進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警務處會繼續透過不同台如定期舉辦講座,幫助人員深入了解應如何詮釋和遵從《守則》。 政制及內地務局製作了有關《守則》的訓練錄像,共分六集,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被上警務處內聯網,以便人員觀看和參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