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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498 部分成立

- 在跟進某店舖的木圍板阻礙行人路一事上欠缺效率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4 頁

背景

據投訴人稱,某大廈地下一舖位(事涉舖位)原為某銀行所租用。該銀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搬遷後,事涉舖位一直空置,並被木板圍封,而圍封範圍超越該舖,佔用了舖前部分行人路。 同年八月十六日,投訴人經 1823向地政總署投訴有上述佔用政府土地問題。地政總署覆稱,有關事宜並非其職權範圍,該署會把個案轉介屋宇署。 同年九月十一日,屋宇署告訴投訴人,該署職員到場視察後認為圍板沒有明顯危險,惟考慮到那些圍板會阻礙行人,該署已致函勸喻事涉舖位業主盡快把圍板移除。其後,投訴人多次催促屋宇署盡快處理,但情況依舊沒有改善。 同年十一月六日,屋宇署再回覆投訴人,指該署已多次派員到場視察,確定事涉舖位內並無進行建築工程。該署認為,上述佔用政府土地問題不屬其管轄範圍,遂把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跟進。 同年十一月七日,地政總署函告投訴人,指該署已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在事涉舖位的圍板上張貼法定告示,飭令佔用人於同月十五日前停止佔用土地,否則該署會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指摘屋宇署在跟進近三個月後才確定事涉舖位沒有進行裝修工程,他認為屋宇署做事欠缺效率。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雖然屋宇署在八月二十四日的調査中已確定不需要對事涉舖位的圍板發出清拆令,但那些圍板確實正在佔用政府土地,而且阻礙行人。因此,市民仍會期望有政府部門會跟進問題。所以,屋宇署當時應向地政總署交代調查結果,好讓後者考慮是否及如何跟進。公署相信,若屋宇署有盡早向地政總署交代其調査結果,事涉的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便可得到較為適時的處理。 就投訴人指屋宇署在跟進三個月後才確定事涉舖位沒有進行裝修工程,做事欠缺效率,公署的調査所得顯示,有關指控並不成立。不過,該署的跟進有上段所述不足之處,以致行人路問題持續被佔用。 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建議屋宇署汲取這宗個案的經驗,提示其職員在日後處理涉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個案時,適時通知相關部門其跟進結果,好讓有關部門考慮是否有需要接手個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