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某店舖的木圍板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跟進不力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某舖位(事涉舖位)原為某銀行所租用。該銀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搬遷後,事涉舖位一直空置,並被木板圍封,而圍封範圍超越該舖,佔用了舖前部分行人路。 同年八月十六日,投訴人經 823向地政總署投訴有上述佔用政府土地問題。地政總署覆稱,有關事宜並非其職權範圍,該署會把個案轉介屋宇署。 同年九月十一日,屋宇署告訴投訴人,該署職員到場視察後認為圍板沒有明顯危險,惟考慮到那些圍板會阻礙行人,該署已致函勸喻事涉舖位業主盡快把圍板移除。其後,投訴人多次催促屋宇署盡快處理,但情況依舊沒改善。 同年十一月六日,屋宇署再回覆投訴人,指該署已多次派員到場視察,確定事涉舖位內並無進行建築工程。該署認為,上述佔用政府土地問題不屬其管轄範圍,遂把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跟進。 同年十一月七日,地政總署函告投訴人,指該署已於十一月一日在事涉舖位的圍板上張貼法定告示,飭令佔用人於同月十五日前停止佔用土地,否則該署會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投訴人指斥地政總署在接獲他的投訴後並無往事涉舖位視察便將個案轉介屋宇署,有推卸責任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地政總署先把圍板阻礙行人的問題轉介屋宇署跟進,實並無不當,故投訴人指該署在接獲他的投訴後並無往事涉舖位視察便將個案轉介屋宇署,是推卸責任,這指控並不成立。 不過,那些圍板確實是佔用了政府土地,而負責處理這問題的部門是地政總署而非屋宇署。若屋宇署可以採取行動以致令圍板被拆除,佔用政府土地問題便自然不存在,地政總署亦無需介入。然而,問題是屋宇署因受其職權範圍所限而有可能不能對事涉圍板阻礙行人一事採取行動,若地政總署不接手處理,問題便會持續。 因此,公署認為,屋宇署有責任通知地政總署其跟進結果(不會下令清拆圍板),讓後者考慮需否及如何跟進。另一方面,地政總署亦應適時向屋宇署了解其跟進情況,以考慮是否需要接手處理個案。基於這分析,公署認為,投訴人的投訴雖然不成立,但地政總署的跟進工作實有不足之處。 公署建議地政總署提示其職員,類似這宗關於圍板佔用行人路的個案,他們雖然可先把問題交由屋宇署跟進,但仍須適時了解問題的處理進度,如有需要,便要接手個案。
當局的回應
地政總署接納公署的建議。地政總署已提示相關職員,日後在處理類似個案時,職員應適時向屋宇署了解其跟進進度和結果,以考慮需否採取適當土地管制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