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適切跟進及回覆投訴人提出的僭建物舉報
背景
投訴人申訴員公署投訴屋宇署,指署方沒有妥善處理他提出的四宗有關某屋苑涉屋苑僭建物的舉報,詳情如(a)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投訴人經 1823屋宇署舉報涉屋苑第一六座的天台有 21個僭建物。其後,該署解釋會透過大規模行動按序相關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就此,投訴人於九月七日再經 1823要求屋宇署解釋如何透過目測確認僭建物沒有即時危險及該署篩選大規模行動樓宇的準則,但於十二月二十一日才獲具體回覆; (b)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投訴人經 1823屋宇署舉報涉屋苑某單位有僭建物。屋宇署在十二月二十日才回覆投訴人,且表示不會採取執法行動,投訴人對此感不滿; (c) 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投訴人經 1823屋宇署舉報某單位正進行僭建工程,但於十二月二十一日才獲具體回覆;以及(d) 投訴人質疑,涉屋苑其中兩個單位因僭建而被釘契多年,但屋宇署卻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就第 (a)項的舉報,由於投訴人的舉報涉及逾 20個單位,屋宇署需時作出進,實無可厚非。然而,該署回覆投訴人歷時超過三個月,回覆中亦只交代該署的視察所得及執法行動,並無具體回應投訴人對大規模行動的篩選準則及目測的質疑,處理上明顯不足。 於第 b)及 c)項的舉報,屋宇署已於收到舉報後分別三個月和兩個月回覆投訴人,解釋所曾採取的進行動。 就投訴人第 d)項提及的兩個單位,屋宇署已解釋所曾及將會採取的執法行動。 這宗個案涉及的僭建物和單位數目較多,屋宇署需時進行視察、擬備資料及採取執法行動,可以理解。被舉報的單位是否有僭建物,或所涉僭建物是否屬於須予以取締類別,是該署經視察及分析後所作的業判斷,申訴員無意干預。對於本案所涉的大部分僭建物,屋宇署會按現行的執法政策,按序透過大規模行動作進一步進。個別涉及新加建部分或該署早年視察時發現進行工程的僭建物,屋宇署則已有關單位業主發出清拆命令。然而,部分清拆命令發出長達十年未獲遵從,但該署未有作進一步進,即使考慮到屋宇署接獲的僭建物及樓宇失修的舉報數字大幅增加,情況仍屬甚不理。 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屋宇署(a) 提醒職員在回覆時具體回應投訴/舉報人提出的項;以及(b) 加緊進已發出但未獲遵辦的清拆命令,包括有關業主發警告信及提出檢控;若違規者堅拒遵辦清拆命令,該署應認真考慮委派承建商移除僭建物,然後涉業主追討費用。
當局的回應
屋宇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提醒各職員須適時及具體回覆市民的查詢。 屋宇署已加緊進早前涉屋苑的業主發出的六張未獲遵辦的清拆令。就當中兩張於二零一九年發出的清拆命令,其中一張清拆命令的業主表示會安排相關清拆工程。於另一張仍未獲遵辦的清拆命令,屋宇署已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並會檢控有關業主。就其餘四張早年發出的清拆命令,其中一張已獲遵辦,另一張清拆命令的業主表示會安排相關清拆工程。屋宇署已就餘兩張清拆令提出檢控,而有關業主已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屋宇署會繼續緊密進未獲遵辦的清拆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