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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 不成立

2 1 過於輕率地批准迷你倉延期遵辦消除火警危險的規定;以及 2 沒有公布哪些迷你倉仍未消除火警危險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53 頁

背景

在二零一六年六月發生一宗迷你倉大火後,消防處巡查多間迷你倉,發現一些常見的火警危險。消防處會那些有火警危險的迷你倉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通知書,營運商若不消除通知書上指明的火警危險,可被檢控。 據稱,不少現有迷你倉營運商不願意遵從通知書,因為遵從通知書會令可供出租的存空間和業務收入大減。投訴人指摘消防處雖然在通知書上訂明遵從限期,但卻易地批准營運商延期遵從,尤其是涉及更改迷你倉間隔及提供足夠數量的窗口以消除火警危險的個案。 由於可易獲得消防處批准延期,許多迷你倉只需進行零散的糾正工程,佯裝願意遵從通知書。截二零一八年四月,被發現存在火警危險的迷你倉當中,已全面遵從通知書的不足 2%。 二零一八年四月,投訴人致函促請消防處收緊給予迷你倉遵從通知書的限期。二零一八年五月及六月,投訴人再度致函消防處,舉報兩個營運商稱「營運商 A」及「營運商B」所經營的三間迷你倉存在火警危險 。消防處沒有回應投訴人所關注的問題,僅表示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批准延期,以及對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通知書的迷你倉營運商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投訴人舉報了兩宗個案,其中一宗後來發現為涉及同一營運商的兩間迷你倉。 投訴人亦不滿消防處沒有公布未遵從通知書的迷你倉的名單。投訴人認為,若提供該名單,市民可判別合規與未合規的迷你倉,從而作出選擇。 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申訴員公署作出投訴。總括而言,投訴人指摘消防處(a) 易批准迷你倉營運商延期遵從通知書;以及(b) 沒有公布哪些迷你倉尚未遵從通知書。

申訴專員的觀察

消防處理應以消防安全為首要考慮,即使要顧及迷你倉業界所面對的困難,亦不應在消防安全上妥協。 關於投訴人對消防處提出的兩個投訴點,申訴員有以評論。 投訴點 a)二零一六年六月發生的迷你倉大火及消防處其後對全迷你倉的巡查均顯示,涉及迷你倉的火警危險大多是嚴重和迫切的。因此,消防處除了迅速發出通知書外,亦須確保迷你倉營運商快遵從通知書。 消防處已解釋把遵從通知書的限期定於 60天及延期機制的理據。申訴員接納消防處既須確保通知書獲適時執行,亦須給予迷你倉營運商合理時間完成遵從通知書所需的改裝工程,並在兩者之間作出衡。申訴員認為消防處所作的衡並非無理,亦原則上接納關乎間隔存在安全隱患及窗口數量不足的通知書為何一般需較長時間才能遵從。 經審研消防處如何處理投訴人對迷你倉的舉報後,申訴員認為該處批准營運商 A及營運商 B延期遵從通知書的決定並非無理,因為他們確已遵從部分通知書中的規定,而該處經評估後,亦認為他們有採取步驟遵從關乎間隔存在安全隱患及窗口數量不足這兩方面的規定。 申訴員認為,並無證據顯示消防處過度寬鬆地批准迷你倉營運商延期,少在營運商 A及營運商 B的個案中並無此情況。因此,申訴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消防處解釋何以尚未遵從通知書的迷你倉營運商的名單須予保密,申訴員不能完全接受其說法。二零一六年發生的迷你倉大火無疑是一宗慘劇,申訴員認為消防處有必要讓公眾知悉哪些迷你倉存在重大火警危險,例如涉及已在法院被訴的迷你倉。 儘管如此,申訴員接納鑑於相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目前不宜公布尚未遵從通知書的迷你倉營運商的資料。 另外,申訴員亦認同消防處已致力提高市民對迷你倉火警危險的認識。因此,申訴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儘管對消防處的投訴不成立,申訴員促請該處(a) 提醒處方人員遵守「迷你倉執法工作指引」「指引」處理延期申請;以及(b) 視乎上述司法覆核的結果,並在顧及所有持份者的利益的情況,考慮公布更多存在重大火警危險的迷你倉的資料。

當局的回應

消防處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經採取以行動(a) 再次提醒處方人員在處理迷你倉個案時,須遵守「指引」。主管人員會監督其屬員,以確保嚴格遵守指引;以及(b) 儘管司法覆核案件的最終判決有待頒布,但在此期間,消防處一直就公布完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迷你倉的資料是否合法,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消防處會審研法律意見,並按司法覆核案件的最終判決不時審視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