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8/3890 未載明

- 拒絕提供二零一四至一六年期間 12間私家醫院的每年病床住用率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95 頁

背景

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及九月去函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要求食衞局提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本港 2間私家醫院每年的病床住用率(事涉資料)。食衞局向投訴人提供了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每年全港私家醫院平均病床住用率,但沒有提供細項資料。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投訴人再度去信食衞局索取事涉資料。食衞局向投訴人解釋,衞生署向各私家醫院收集事涉資料時訂明,該些資料只供該署統計參考之用。因此,食衞局並未提供各私家醫院的病床住用率。 投訴人認為食衞局的決定不合理。她表示,食衞局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一七和二零一七/一八年度財政開支預算時,均有提供各私家醫院的病床住用率。再者,她認為事涉資料並不屬《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13段所述可拒絕披露的研究、統計和分析資料。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衞局涉嫌違反《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根據《守則》,政府部門應盡量向市民提供其所管有的資料,除非有《守則》第 部所列可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在拒絕提供資料時,部門須引述《守則》第 部相關段落作為依據,以通知申請人拒絕的理由,並向申請人提供有關覆檢決定的渠道。 食衞局已承認未有依時回覆投訴人索取事涉資料的要求。公署認為在事件中,食衞局明顯有三方面不符合上段所述的規定(a) 當初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時,沒有按《守則》所訂援引第 2部的理由去解釋拒絕的原因; (b) 在覆函所持的理由,即資料只供統計參考之用,亦非《守則》第 2部所列的;及(c) 沒有向投訴人提供覆檢的渠道。 至於食衞局以《守則》第 .14(a)段為由並未提供事涉資料,公署認為,事涉資料雖由衞生署編制,但其原數據是由各私家醫院按該署的要求而提供的,屬「第三者資料」。若各私家醫院不同意披露資料,或披露事涉資料沒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食衞局可拒絕提供。然而,食衞局卻在未有徵詢各私家醫院的意見之情況下便拒絕投訴人的要求,未有完全依照《守則》第 .14(a)段行事。 再者,《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

2.14.8段訂明:「(《守則》第 .14(a)段 可拒絕披露第三者資料 )不適用於資料已列入公眾領域、廣為人知、或載於公開讓市民查閱的登記冊或其他文件的情況」。由於食衞局以往曾向立法會提供 1間私家醫院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病床住用率,並列載於立法會的公開文件內。雖然食衞局當日是在沒有徵詢各私家醫院的同意下披露了相關數據,但畢竟資料已公開,食衞局不應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該兩年的數據。 公署認為從上文可見,食衞局在處理投訴人索取事涉資料的程序上有多項不足,反映食衞局未能充分理解《守則》和《指引》的規定。在公署介入後,食衞局採取了補救措施,並向投訴人提供了八間私家醫院的病床住用率。至於餘下三間私家醫院二零一六年的病床住用資料,公署認同,現時並無實質資料顯示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而須於院方反對的情況下予以公開。 雖然如此,公署認為投訴人希望知道各私家醫院的病床住用率,以了解各私家醫院的實際使用情況,從而判斷醫療資源規劃是否適切,乃合情合理,事實上,歷年均有不同議員在立法會要求政府提供各私家醫院的病床住用率。長遠而言,食衞局應考慮與各私家醫院磋商,鼓勵所有醫院披露病床住用率資料,以助公眾監察。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投訴成立,並建議食衞局- (a) 加強對《守則》的培訓,以確保職員熟悉並嚴格遵守《守則》和《指引》的規定;以及(b) 考慮與各私家醫院磋商,鼓勵所有醫院披露病床住用率資料,以助公眾監察。

當局的回應

食衞局接納公署的建議。 建議 a)食衞局已經把與《守則》相關的資料,分發予負責處理私家醫院病床住用資料的食衞局和衞生署人員,提醒他們有關的規定。 建議 b)衞生署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接洽所有私家醫院,徵求各醫院同意政府因應與立法會有關的事宜,披露醫院病床住用率,而所披露的資料有可能會向公眾公開。香港 2間私家醫院當中,有 1間已向衞生署表示同意披露病床住用率,餘下一間私家醫院認為病床住用率對其投資者而言屬敏感資料,不同意政府公開其相關資料。食衞局已於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九/二零年度政府開支預算期間,回覆議員的書面提問時向立法會提供上述資料。 食衞局會繼續致力根據《守則》的規定,處理市民和各界索取資料的要求。 政府總部 — 創新及科技局(效率促進辦公室)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