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對不遵從《建築物管理條例》為大廈購買第三者保險的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背景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三十日,投訴人(即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秘書)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 據稱,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的法團會議上,法團在聽取一名獲邀出席會議的民政總署職員的建議後,同意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第 44章)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其後,法團主席卻拒絕採取相應行動。投訴人及部分大廈業主分別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和二零一八年八月向民政總署報告此事,但民政總署僅提供《條例》的相關條文供他們參考。 投訴人不滿民政總署沒有採取有效行動以執行《條例》。
申訴專員的觀察
不遵守《條例》條文的情況,或源於法團有尚未解決的爭議或問題(例如在這宗個案中,業主對公契的詮釋存在爭議以及管理委員會已停止運作)。這些爭議或問題會妨礙業主遵守相關條文。因此,民政總署採取勸喻的手法是可以理解的,至少在初期如是。 民政總署接獲二零一七年五月的投訴後,隨即向投訴人解釋已採取的行動(包括為何先給予時間讓各方自行解決爭議和糾正問題),並在接獲二零一八年八月的投訴後加緊行動,做法符合既定程序。從有關資料可見,爭議各方確實曾嘗試自行解決問題,以及考慮採取有關民政事務處建議的行動。因此,有關民政事務處在處理投訴時給予時間讓各方糾正問題,做法並非不合理。 總括來說,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然而,公署建議民政總署在收到律政司就可能採取的執法行動所提供的意見後,立即採取行動,並每三個月向公署報告推行建議的進度,直至建議全面落實為止。
當局的回應
民政總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正根據律政司的意見,進行所需準備工作,包括整理證據以達至法庭可接納的形式,以便進一步考慮案情及可能作出的檢控。與此同時,民政總署正研究各種可行方法,協助已停止運作的法團管理委員會恢復運作。民政總署期望,恢復運作的管理委員會屆時便可執行法團的職責和行使法團的權力,包括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公署備悉,民政總署已接納有關建議並採取相應跟進行動。這宗個案已經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