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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343 未載明

- 拒絕提供有關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年檢的實務守則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76 頁

背景

二零一八年八月,投訴人向運輸署提交查閱資料的申請,要求運輸署提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章)第88F(1)(a)條發出的《指定車輛測試中心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現行版本的副本。《實務守則》訂明指定車輛測試中心在檢驗私家車及輕型貨車(車輛檢驗)時須遵行的守則及程序,並指明車輛檢驗的裝備。運輸署會不時以勸諭信形式發出新的指引或規定,以供指定車輛測試中心遵從。此外,《實務守則》亦附有《驗車員手冊》,為車輛檢驗的檢查程序提供詳細指引。 運輸署援引《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9(c)段拒絕其索取資料申請,表示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運作和向公眾提供的服務獲運輸署授權,如披露《實務守則》的資料,會令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投訴人就運輸署拒絕其申請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車輛檢驗的目的是確定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只要車輛符合運輸署所訂定的所有車輛檢驗標準,就應獲評定為宜於道路上使用。公署認為,披露車輛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不會損害車輛檢驗的成效或目的。相反,披露此類資料更會提高市民對車輛檢驗的認識及車輛檢驗的透明度。事實上,類似的車輛檢驗措施在海外十分普遍,例如在澳洲、加拿大、英國和美國等許多其他國家,與車輛檢驗有關的檢查手冊(載有車輛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均可供市民查閱。嚴格來說,在香港,指定車輛測試中心負責人及認可車輛測試員並沒有義務將《實務守則》及相關文件的內容保密。 雖然運輸署強調《實務守則》是供內部使用,並非用以讓車主為車輛檢驗作準備,但《公開資料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9.2及 .10.2段明確指出,申請人的身分(例如車主)及索取資料申請的目的(例如為車輛檢驗作準備)通常不會影響部門是否發放所要求資料的決定。《實務守則》的目的與索取資料申請的目的不相符,並非根據《守則》拒絕披露資料的充分理由。 此外,運輸署重申,《實務守則》及《驗車員手冊》所載的資料敏感,並可能會被公眾誤解,但這些並非根據《守則》第 部分拒絕披露所要求資料的充分理由。 至於防貪措施,公署仔細審閱了相關勸諭信,內容主要說明處理車輛檢驗的預約/進行測試的做法及程序。公署認為,披露這些勸諭信應不會如運輸署所指引致串通或影響防貪措施的成效。 總而言之,公署不接受運輸署援引《守則》第 .9(c)段拒絕讓投訴人查閱現行版本的《實務守則》及其附件。 鑑於上述意見,公署認為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成立。 儘管如此,公署對運輸署就《實務守則》展開全面檢討,以期日後在該署網頁發布更新版本的做法,表示讚賞。 公署指出,現行版本的《實務守則》收錄了多份運輸署過去發給指定車輛測試中心的勸諭信,這些內容並非公眾容易理解,甚至指定車輛測試中心負責人及認可車輛測試員也不易掌握。況且,投訴人如想取得整份數以百頁的《實務守則》連附件,便須支付不菲的複印費用。 鑑於現行版本的《實務守則》篇幅浩繁,而運輸署擬於二零一九年年中把更新版本上載至運輸署網頁供公眾免費查閱,公署建議運輸署與投訴人進一步澄清他的索取資料申請。 如投訴人仍想取得整份現行版本的《實務守則》的副本,或只需要不包括附件的《實務守則》,運輸署均應接納他的要求。 如果運輸署認為《實務守則》任何部分的內容屬於《守則》第部分涵蓋範圍而不應披露,運輸署可刪除有關內容並向投訴人解釋。

當局的回應

運輸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聯絡及告知投訴人現行版本的《實務守則》及其附件的總頁數、大約的影印費及運輸署擬把更新版本的《實務守則》及其附件上載運輸署網頁以供公眾免費查閱的時間表。投訴人回覆表示他會等待更新版本的《實務守則》及其附件上載至運輸署網頁後自行下載,並決定不索取現行版本的《實務守則》的複印本。 運輸署已完成更新《實務守則》及其附件的工作,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將更新版本的《實務守則》上載至運輸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