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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68 不成立

– 沒有向一名領取綜援及在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時需申請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提供經濟援助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46 頁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他是某中學的社工。其中學一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學生(學生甲)在二零一七/一八學年弄傷手部。該學生憂慮其傷勢可能影響他參加二零一九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書寫速度,遂要求投訴人協助他向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申請特別考試安排。 根據考評局規定,特別考試安排的申請人須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學生甲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瑪嘉烈醫院職業治療部接受了書寫速度評估。醫管局可發出評估報告,但須收取費用 95元至 ,580元(報告費用)。學生甲因經濟困難,未能負擔報告費用。 投訴人表示,他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致電負責學生甲綜援個案的社會福利署(社署)職員(職員 )就報告費用要求提供經濟援助。職員 X覆稱:綜援不包括報告費用;投訴人可聯絡學生甲的醫務社工尋求協助。 投訴人分別要求社署、考評局及醫管局向學生甲提供援助。然而,該些部門/機構均拒絕提供協助。最後,投訴人在社區為學生甲覓得報告費用的資助。 投訴人不滿社署沒有設立機制,向有特別考試安排需要的領取綜援學生就該特殊需要提供適切經濟援助(援助問題),令他須耗用大量時間和心力在社區為學生甲尋覓所需資助。

申訴專員的觀察

社署已澄清:雖然一般綜援津貼並不包括報告費用,但社署可按綜援受助人的特別需要,酌情發放特別津貼。 由於投訴人未能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提供學生甲或職員 的姓名,公署無法進一步查證職員 當日是否確曾向投訴人表示綜援不包括報告費用。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即便如此,公署建議社署加強對前線人員的培訓,確保職員熟悉綜援所涵蓋的範圍,妥善處理有關申請特別津貼的查詢。

當局的回應

社署接納公署的建議。社署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舉行的社會保障會議上分享此個案,提醒各區主管加強督導前線人員處理特別津貼的安排及相關的申請機制,以提升服務質素和效率。此外,社署會於二零一九年八月起,在新入職員工培訓課程中加強講解各項特別津貼的涵蓋範圍,並以個案說明,包括以本個案作為例子。社署亦會於每年舉辦的綜援調查工作坊內與現職員工分享此個案,以深化及鞏固前線員工的工作知識。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