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提供某體育總會就其屬會涉嫌利
詳細內容
用公共資源謀利所提交的調查報告,以及進行該調查的委員會成員名單
背景
二零一八年八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拒絕向其提供某游泳總會(總會)就「中央分配泳線機制」(分配機制)及其屬下註冊的泳會(屬會)涉嫌轉讓泳線牟利的問題所提交的獨立調查報告,以及總會內負責進行該獨立調查的委員會成員之名單(統稱事涉資料),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守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康文署以《守則》第 2部第 2.14(a)段拒絕投訴人的要求,公署認同,事涉資料符合《守則》中「第三者資料」的定義。由於總會已表明不同意向投訴人披露事涉資料,故康文署應否向投訴人提供該些資料,關鍵在於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公署認為,總會雖不屬法定組織,但該每年接受政府資助,故其運作必需具透明度。此外,總會的屬會以非牟利團體的身份,在分配機制下,以低於商業收費的價格,優先租用公眾泳池的泳線,總會實應向公眾交代其屬會運用公眾泳線的情況,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再者,是次調查是總會應康文署的要求,就傳媒指控其屬會涉嫌違規使用公眾泳池泳線作牟利用途而進行的。有關事宜已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且涉及珍貴的公眾泳線資源,披露事涉資料無疑有重大的公眾利益。儘管康文署已向投訴人提供了調查報告撮要(撮要),但該撮要只是概括地交代了委員會調查的結論,指沒有屬會壟斷或轉讓泳線的情況,以及屬會只是委託他人處理相關課程的行政工作,而並非利用獲配的公眾泳線牟利。「撮要」並未有交代是次調查的過程和委員會得出其結論的理據,根本無助消除公眾的質疑。 另一方面,公署不接納康文署引用總會的解釋,指披露事涉資料可能會對其屬會聲譽構成影響,作為拒絕披露事涉資料的理由。公署指出,總會組成委員會進行調查,然後向康文署提交調查報告的目的,是為了釐清傳媒對其屬會的指控是否屬實。若委員會是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調査,並客觀地分析調查所得和作出結論,公開事涉資料並不會對總會及其屬會的名聲構成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影響。事實上,康文署亦沒有具體說明披露哪部分的事涉資料會如何損害總會及其屬會的聲譽。公署認為,即使康文署有理由相信公開某部分事涉資料會損害有關屬會的聲譽,正如《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1.13.1段所述,該署可考慮向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時遮蓋該些不應予以披露的內容。然而,沒有記錄顯示康文署曾按照《守則》作這方面的考慮和安排。 公眾泳池泳線屬珍貴的公共資源,康文署是透過分配機制優先分配公眾泳線給總會及其屬會以作授泳和訓練泳手之用,泳線的實際分配情況實應受到公眾監察。是次調查正是康文署為回應外間質疑總會的屬會涉嫌違規使用公眾泳線而要求總會進行的。雖然總會向康文署提供事涉資料時,已明確表示該署須將該些資料保密,但公眾實有合理期望康文署會公開該調查報告和委員會成員名單,以讓公眾了解調查是否公平和公正,從而監察公共資源有否妥善和恰當地被運用。 公署認為,康文署在考慮總會的意願時,沒有檢視總會所持的理據是否充分。事實上,康文署在要求總會進行調查時,早應明言調查報告及委員會成員名單等資料一般須予公開。 至於總會以公署正就分配機制向康文署進行主動調查為理由,認為不宜向投訴人披露事涉資料,公署澄清,康文署或總會是否向公眾披露事涉資料,並不會對公署的主動調查構成任何影響。 公署認為投訴成立,並建議康文署重新按《守則》考慮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並向投訴人適當披露相關資料,尤其是調査中牽涉公眾泳線在分配機制下的分配與使用(包括:分配機制的運作、委員會委員名單,其調查行動及調查所得,例如:與涉事屬會進行會面和審核相關記錄的結果等,以及委員會對調查所得的分析和其結論之理據)。若認為當中有不應予以披露的內容,康文署須按《守則》提述理由,並考慮將該些内容刪去後,向投訴人提供餘下部分。
當局的回應
康文署接納公署的建議。康文署經詳細考慮公署的調查報告的建議及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第 .15段(個人私隱)及
2.16段(商務)的相關條文後,再次聯絡總會並取得該會的同意,在删去事涉資料中的個人資料及商業敏感資料後,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