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採取行動,以取締某靠牆攤檔多年來違反小販牌照條件的問題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在其單位外有一靠牆攤檔(事涉攤檔),該攤檔的小販牌照持牌人在過去多年未有在該攤檔經營業務,只將之用作儲物用途,涉嫌違反靠牆攤檔小販牌照條件。為此,自二零一七年五月,投訴人多次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然而,該署沒有採取行動以取締上述違規行為。投訴人遂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於食環署未能提供接近三年的巡查記錄,公署表示感到難以置信。雖然該署相信有關記錄只是被誤放別處而暫未能找到,但公署認為,除非該署能提供佐証,否則難以接納有關人員曾作出巡查並作記錄。無論如何,公署認為,巡查記錄事關重大,該署必須追究責任,並研究如何防止相同問題再次發生。 即使沒有完整的記錄,食環署現存的記錄已顯示,該署並無按照既定程序行事,以致事涉攤檔違規運作的情況持續多年而仍未獲解決。 公署認為投訴成立,並向食環署作出以下建議- (a) 切實調查為何該署失去了接近三年的巡查記錄,並按調查所得採取適當行動及改善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現;及(b) 加強監察,確保前線職員按既定程序跟進個案。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接納公署的建議。 建議 a)食環署回應公署的建議,表示由於事涉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小販個案組辦事處(辦事處)在二零一八年八月搬遷寫字樓,相關巡查記錄相信在搬遷過程中可能被誤放其他位置。該署已積極地搜尋有關記錄,以及就此事向當區警署備案,惟仍未有新進展。為了調查事涉攤檔在該段期間被巡查時的實際情況,該署已主動聯絡當時負責的巡查人員,除了已離世及部分已辭/離職的人員未能聯絡外,其餘的巡查人員均表示由於有關巡查工作已是數年前的事,他們已無法憶述上述期間巡查事涉攤檔時的實際情況,而巡查結果或發現亦只會記錄在相關巡查記錄內。鑑於上述調查結果,食環署確實無法向公署提供有關巡查事涉攤檔的記錄。儘管如此,食環署表示會繼續搜尋有關記錄,如有進一步消息,會通知公署。汲取了遺失該等巡查記錄的教訓,食環署要求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日後如有需要搬遷寫字樓,須作出更慎密的安排,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包括事先臚列擬搬遷的物品/文件清單及在有關物品/文件事先作出標記顯示其在新寫字樓指定的貯存地方。這有助人員有系統地將物品/文件放置在所指定的地方和方便日後尋找有關物品/文件。 建議 b)除此之外,食環署檢視本個案後,同意公署所指:巡查人員在跟進事涉攤檔沒有遵辦持牌條件的工作時,有需要作出改善。為確保前線職員按照已制定的政策及程序巡視持牌小販攤檔和跟進每宗違規個案,食環署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引進電子巡查系統(該系統)。前線人員在實地巡查小販牌照時,需將有關視察結果輸入平板電腦上載至該系統內。系統的內置功能會依照政策訂明的程序,按有關視察結果適時向相關的使用者及/或督導人員發出跟進提示或警示,以提醒人員須要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該系統能為管理人員提供便捷途徑監察前線職員是否按既定程序跟進及監管每宗小販牌照的個案,以免延誤,並方便督導人員在該系統內讀取已貯存的相關資料。就此個案而言,食環署已嚴正訓示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部門工作指引,並提醒辦事處的督導人員可透過該系統的新增功能,協助加強監察前線職員的巡查情况,以確保每宗個案能按既定指引/程序採取適當行動。另外,食環署並已責成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管理人員須監察其轄下小販事務隊的日常巡查工作,他們尤須在其區內作出不定時巡視以了解小販事務隊的工作情況和區內小販問題,不論是無牌或是持牌小販的營運狀況。若發現有不足之處,便應向前線人員作出指示和啓動相關的執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