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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95 部分成立

- 延誤維修某運輸交匯處一幅損毁的牆壁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69 頁

背景

二零一七年五月,一個屬運輸署管理的公共運輸交匯處(該交匯處)發生一宗交通意外,近出口處的一幅牆壁在該意外中遭撞毁。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指運輸署直至他向公署投訴時,仍未維修該牆壁。 該交匯處的一般日常維修、保養及清潔工作,是根據該交匯處啟用前由各個相關持份者按協定達成的一份維修作業表來履行各樣分工。運輸署負責管理該交匯處,包括監管使用該交匯處的公共運輸服務營辦商及協調和安排該處的清潔、維修及保養工作。運輸署會根據上述維修作業表就各項分工進行協調。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一輛巴士在該交匯處發生意外,撞毁交匯處內部分欄杆及近出口處的牆壁。 在該次交通意外中,受損物件包括該交匯處內的部分欄杆、近出口處的牆壁,以及緊連該牆壁飾面的一條消防隔火閘門路軌(消防路軌)。按維修作業表,路政署及建築署分別負責該些欄杆及牆壁的維修工作。惟消防路軌的維修工作卻並未包括在維修作業表內,故運輸署需先釐清由誰負責維修,方可協調建築署及該負責部門/單位一併維修牆壁及消防路軌。由於負責外牆保養及牆身結構維修的持份者作出視察後,認為該牆壁的受損程度沒有構成即時危險,巴士仍可繼續使用受損牆壁旁邊的巴士停車灣和出口通道,故運輸署沒有先行安排維修該受損牆壁。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事件源於一宗交通意外,運輸署需確立有關的責任誰屬及巴士公司會否自行安排維修,才決定下一步的跟進行動,本屬無可厚非。運輸署亦有跟相關持份者視察並確定受損設施不會構成即時危險或妨礙該交匯處運作,因此無急切需要即時安排維修。不過,公署認為,巴士公司在意外發生多個月後一直未能作明確答覆,從公眾利益出發,運輸署實應考慮先行安排維修,若日後巴士公司確認責任,屆時才向巴士公司追討維修費用,而無需遙遙無期地等到巴士公司作覆才安排下一步行動。事實上,從運輸署提供的資料,公署留意到,在該次意外中遭撞毀的部分欄杆亦是由路政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即意外發生約一個月後)維修,事後再向巴士公司追討維修費用。 運輸署作為整體管理該交匯處的部門,確實需要各持份者的配合,以助釐清各樣分工安排。公署理解,案中的消防路軌並未載列於維修作業表內,因此運輸署需聯絡不同部門及持份者尋求協助,難免耗時。從事件經過可見,運輸署在尋找負責單位的過程中處處碰壁,特別是相關物業管理在數個月後才表示拒絕維修,公署亦諒解運輸署的難處。公署認為,運輸署應汲取這次教訓,日後在制定維修作業表時,應確保所有設施均包括在內,避免爭拗。此外,運輸署經檢討後亦承認,其處理有可改善之處,包括可改善各方溝通,更積極安排實地視察,以及嘗試以其他途徑先跟持份者確認工作項目以節省時間。 綜合以上分析,公署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公署建議運輸署(a) 日後遇到同類個案,應按情況考慮先行安排維修,待確定事件責任誰屬再向該方追討維修費用,以免耽誤維修工程; (b) 應盡快檢討該交匯處的維修作業表,查找未被納入該表的設施項目,與相關持份者商討並確定日後由誰負責該些項目;以及(c) 日後在制定類似的維修作業表時,應考慮加入「其他」一欄,由設施的擁有或負責單位負責維修保養,避免出現無人認領的設施。

當局的回應

運輸署接納公署提出的全部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建議 a)運輸署在日後遇到同類個案時,會按情況考慮先行安排有相關經驗及技術的政府部門/持份者維修,然後再向責任人追討維修費用,以免耽誤維修工程。 建議 b)運輸署已聯同相關政府部門詳細檢視該交匯處的維修作業表,修訂以往未有清晰界定維修保養責任的項目、更新部分現有項目的分工,以及就部分現有項目涵蓋範圍作出更詳細的描述,以便清晰確認負責維修保養不同項目的部門。而為改善該交匯處維修作業表的完整性,部分應由非政府部門(如:巴士公司)負責的維修保養項目,亦已新增在維修作業表內。 建議 c)運輸署在近年參與商討及制定新公共運輸交匯處的維修作業表時已要求加入「其他」一欄,以涵蓋未能盡錄或清楚界定的項目,並由該物業的發展商負責該等維修保養工作,以避免設施出現無人負責的情況。運輸署會繼續採用以上的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