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遵照《罪行受害者約章》,告知身為一宗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的投訴人有關該案件的進展;以及 沒有回覆投訴人的書面查詢
背景
投訴人是一名記者,任職於某報業集團(報業集團)。 他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四日進行採訪期間,被一名男子以粗言恐嚇及指罵。投訴人其後向警方報案。 由於律政司一直未就事件作出起訴,投訴人為討回公道,於是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透過報業集團致函律政司查詢案件的進度,並提出多個疑問,包括:律政司為何仍未向該男子提出檢控?是否有人包庇該男子?當中可有政治考慮因素?其後,報業集團再多次致函律政司查詢。惟投訴人指律政司給予的回覆均含糊其詞,內容全屬虛話。 投訴人認為,根據《罪行受害者約章》,他作為案件的受害人,律政司應告知他有關案件的進展,包括調查的進度及是否作出檢控的決定。然而,律政司並沒有按該《約章》行事。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及二十八日,投訴人以受害者身份,兩度致函律政司提出查詢,詢問案件的調查進度、律政司是否已完成跟進、仍未提出檢控的原因及何時才決定提出起訴等,但律政司未有回覆。 投訴人感到受屈,遂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投訴人指斥律政司(a) 違反《罪行受害者約章》,沒有告知他(作為一宗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有關該案件的進展情況;以及(b) 沒有回覆他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及二十八日的書面查詢。
申訴專員的觀察
經全面調查後,公署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原因如下。 投訴點 a)根據《罪行受害者約章》,罪行受害者有權知悉案件的進展情況,但前提是:在不妨害案件進度或結果的情況下。律政司認為,透露案件的具體進度及處理方向,可能對案件的刑事法律程序有所影響。因此,公署認為,律政司不向投訴人透露案件的具體進展情況,並無違反《罪行受害者約章》。 投訴點 b)至於沒有回覆投訴人的兩個電郵查詢,律政司已承認這是事實及作出解釋。公署認為,儘管查詢內容相類似及以相同電郵地址發出,但明顯地該兩個電郵的發件人與律政司之前收到的電郵發件人並非同一人,而投訴人亦清楚指出是以受害者身份提出查詢,因此,律政司實不應把投訴人的查詢與之前收到的查詢混為一談,而是須按服務承諾作出回覆。律政司對該兩封電郵完全不作回應,實屬不當。 律政司應嚴格按照其服務承諾適時回應查詢。
當局的回應
律政司接納公署的建議。律政司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已經提醒處理回覆的小組應盡快回覆查詢者。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起,律政司亦有嚴格按照服務承諾於 14個工作天內(即於接到查詢翌日或兩天內)回覆投訴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八月十六日及九月十五日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