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盡力執行減除令
背景
投訴人指其住所的天花自二零一二年開始出現滲水,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滲水辦證實投訴人住所樓上的單位屬滲水源頭。二零一六年年底,法庭發出「妨擾事故命令」(減除令),飭令該單位的業主(事涉業主)在限期內妥善修葺單位,以減除妨擾事故。事涉業主沒有遵從「減除令」,滲水辦遂於二零一七年七月提出檢控。及至二零一八年八月,法院因傳票一直未能成功派遞及事涉業主缺席聆訊,押後審理案件達 0次。投訴人指摘滲水辦沒有盡力執行「減除令」,以致滲水滋擾持續。 滲水辦解釋,派遞傳票屬司法程序,滲水辦沒有法定權力參與。然而,該辦會盡力從不同渠道取得被告人的住址資料,供司法機構派遞傳票。二零一七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七月期間,滲水辦向入境事務處及差餉物業估價署查詢事涉業主的地址,並將所得資料通知法院。法院透過郵遞╱傳達員╱警務人員先後八次(包括在不同時段及到不同地址)嘗試把傳票送達事涉業主,但均不成功,審訊因而一再押後。最終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底,食環署在證實傳票已成功送達,以及在事涉業主仍缺席聆訊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發出拘捕令。 就何以遲遲未有申請發出拘捕令,滲水辦解釋- (a) 若控方尚未採取所有可行方法派遞傳票,裁判官可能拒絕發出拘捕令; (b) 在申請發出拘捕令前,該辦須衡量其他因素,例如滲水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對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影響; (c) 個案所涉的滲水問題並無對社會帶來重大危害;以及(d) 傳票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才成功送達,但業主仍沒有於十一月八日出庭應訊,滲水辦遂向法院申請發出拘捕令。 滲水辦認為,如傳票未成功送達,被告人應被視作並未有知悉被檢控,以及無從知悉須出庭應訊。故此,在警務人員成功派遞傳票前,該辦不向法院申請發出拘捕令,是合法、合理和正確的做法。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滲水辦有盡力取得事涉業主的地址資料,以及按既定程序要求法院派遞傳票,並最終向法院申請發出拘捕令。然而,該辦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即成功派遞傳票)前一直沒有申請發出拘捕令,公署並不認同其做法為正確合理,原因如下- (a) 二零一七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七月這 2個月期間,相關人員已先後八次透過多種途徑於不同時段及到不同地址派遞傳票,但仍不果。因此,裁判官可能接納控方已採取所有可行方法派遞傳票,繼而發出拘捕令; (b) 法庭早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已發出「減除令」,但事涉業主一直沒有遵從,結果令投訴人長期受滲水困擾;及(c) 申請發出拘捕令將事涉業主緝拿歸案,待法院判罰,應可促使她盡快遵從「減除令」。 事涉業主明顯缺乏公德,且罔顧法庭發出的「減除令」,漠視法紀。滲水辦在傳票多次派遞不果後仍不及早考慮申請發出拘捕令,令投訴人長期受滲水問題困擾。 綜觀以上所述,公署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公署建議屋宇署及食環署聯合組成的辦事處(聯辦處)應考慮為長期未能成功派遞傳票的個案,及早引用《裁判官條例》(第 27章)第 (1)條向法院申請拘捕令,迫使相關業主履行維修保養樓宇的責任,改善滲水的情況。
當局的回應
滲水辦不接納公署的建議。 就法庭長期未能成功派遞傳票的樓宇滲水個案,滲水辦會視乎未能成功派遞的原因,提供協助。派遞傳票傳召被告人出席聆訊乃根據《裁判官條例》進行,屬司法程序,有關派遞傳票的安排及程序,滲水辦沒有法定權力參與。惟聯辦處會向法庭提供協助,嘗試從不同渠道取得被告人的住址,以供司法部門把傳票送達被告人。舉例來說,若被告人已搬遷,滲水辦會以可行方法查找被告人其他或最新住址(例如向其他政府部門查詢)。由於被告人的地址屬個人資料,滲水辦向個別部門查詢被告人的地址時,只會在必須的情況下才會提出,過程中也務必謹慎行事。因此需時也屬無可厚非。 傳票若未能成功送達,被告人便無從知道有關檢控,因此聯辦處認為應衡量相關因素包括程序公義(即被告人是否有機會為自己答辯)、滲水的嚴重程度及所帶來的影響、拘捕被告人對其人身自由的影響(例如構成限制)及有否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等,才決定應否申請拘捕令。對於一般對社會並無重大危害的行為,滲水辦認為基本上應盡可能協助法庭讓相關傳票得以成功派遞。 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條發出手令逮捕被告人,必須先考慮所提出的申訴或告發事項是否屬實。即使裁判官認為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屬實,裁判官仍只會在合適的個案中才會行使司法酌情權批出拘捕令。若控方未有採取所有可行方法派遞傳票,裁判官有可能拒絕批出拘捕令。即使裁判官向被告人發出拘捕令,並不代表被告人會在短時間內便能被成功拘捕。按現時做法,拘捕令生效期間由有關政府部門(如香港警務處)負責執行。據滲水辦了解,拘捕令發出後仍可能需要用上一段時間,才能令被告人應訊,並交予法庭作出裁決(以此案為例,需時四個月)。 食環署已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致函公署,表達上述意見和回應。公署在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要求食環署提交補充資料供公署考慮。食環署已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致函公署提交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