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有對某單車店的經營者長期以貨車霸佔泊車位以經營業務一事採取有效行動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某單車店的經營者長期以貨車霸佔事涉地點的泊車位,在貨車上經營單車租賃、維修及銷售生意,情況持續了至少三年。投訴人曾三度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分別於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以及二零一八年約五月至六月期間)。食環署職員每次回覆均表示已作巡查,但由於未有發現金錢交易,故未能採取檢控行動。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不滿食環署未有認真處理他的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公署的職員致電事涉單車店預約租單車,之後往現場,在付款給單車店的負責人後便成功租用單車。另外,公署職員亦獲單車店負責人告知,他有頭盔出售。 食環署確有就投訴人的投訴作出跟進。然而,公署認為,事涉單車店的貨車長期(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共三年)停泊於同一地點,而且有市民(如投訴人)投訴該車並非只是停泊,而是在營業,食環署作為執法部門便應盡力作出有效調查,以確定該店實際上是否確在營業。 公署認為,事涉單車店的經營方式明顯地是要避免讓食環署在巡查時發現其正在營業,因此,以巡查方式進行調查,實難望見效,而投訴人所建議的「放蛇」方式相對於巡查必更奏效。事實上,公署職員曾經嘗試扮作顧客光顧事涉單車店,在執行上並不困難,且能成功蒐集到事涉單車店還在營業的證據。 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並向食環署作出以下建議(a) 加強對事涉單車店的運作作有效監察,若有理由懷疑該店只是轉移地點經營,便應積極調查和蒐證,以遏止其違法行為;及(b) 以這宗個案為例,教導其職員如何對類似投訴作有效的跟進。如有需要,制定相關的工作指引。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作出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 a)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接獲公署的報告後,食環署隨即訓示相關人員,按照工作指引,在處理投訴及巡查時須保持警覺、處事靈活,並不時突擊巡邏,防止無牌小販常駐擺賣。在二零一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間,食環署進行 3次突擊巡查事涉地點一帶,並沒有發現非法販賣活動。其後,事涉單車店的貨車已移離事涉地點的街道,改為停泊於某屋苑的停車場。 建議 b)食環署會不時提醒員工就類似違法個案,按實際需要及情況,考慮不同調查方式(包括「放蛇」)等,以作有效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