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打擊阻街及非法擺賣活動;以及 2)延誤給予投訴人實質回覆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某道路橋底(事涉地點 a))及附近一帶(事涉地點 b))經常有大量雜物堆放,阻礙街人 雜物問題)。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投訴人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舉報雜物問題,但情況一直沒有改善。此外,事涉地點 a)亦有年邁小販非法擺賣(擺賣問題),惟該署職員只向該些小販作口頭警告,並無採取執法行動。同年六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再向食環署舉報雜物問題及擺賣問題(事涉舉報),該署函覆表示會於 0個曆日內發出具體回覆。然而,投訴人其後一直沒有收到該署的回覆。 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斥食環署- (a) 未能有效地遏止雜物問題及擺賣問題;及(b) 遲遲未有就事涉舉報給予具體回覆。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職員先後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及十月四日下午三至四時許到事涉地點 a)及 b)進行實地視察,發現以下情況- (a) 事涉地點 a)上約有八至九處地方有擺放雜物,主要包括紙箱、紙皮、發泡膠箱、手推車及其餘雜物等。不過,事涉地點 a)的行人通道寬闊,該些雜物並沒有對行人造成阻礙; (b) 約有兩至三名年邁婆婆在事涉地點 a)擺放雜物,以及擺賣物品,包括衣服、鞋及飾物等; (c) 事涉地點 a)及 b)的環境衞生情況尚可,沒有隨處棄置垃圾的情況;及(d) 事涉地點 b)的店舖有在舖前擺放雜物造成阻街,並有非法擺賣的情況。 投訴點 a)就投訴點 a),食環署實有就事涉地點 a)及 b)的雜物問題和擺賣問題採取跟進及執法行動,包括不時到場巡查,並對違規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移走障礙物通知書」和提出檢控。 至於事涉地點 a)的擺賣問題,食環署只向該些年邁無牌小販作出口頭警告而沒有提出檢控,公署認為,基於社會因素,食環署對年邁無牌小販採取較為包容的執法政策,亦屬無可厚非。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不過,公署籍此敦促食環署繼續密切監察事涉地點 a)及(b)的情況和加強巡查,並須嚴格執行規管工作,盡力遏止雜物問題和擺賣問題。 投訴點 b)至於投訴點 (b),食環署已承認沒有就事涉舉報適時於30個曆日內具體回覆投訴人。此外,公署注意到,食環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才就投訴人六月二十六日的投訴發出暫覆,超過了 0個曆日。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b)成立。 考慮到投訴部分成立,公署建議食環署向相關職員發出書面提示,務須適時回覆市民的舉報及投訴。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向相關職員發出書面提示,務須適時回覆市民的舉報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