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理拒絕設置查核場地租用人合資格享有收費優惠的記錄冊;以及 2) 無理要求經訂場櫃位取消預約的場地租用人必須於最少兩天前作出通知
背景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以下事項(a) 就執行「年滿 60歲長者租用場地可享有收費優惠」的條款,康文署沒有設置記錄冊,記錄場地人員所進行的相關查核資料,亦堅持不會設置記錄冊;以及(b) 就辦理「取消已預訂的場地」的通知期,康文署要求經「訂場櫃位」取消的租用人必須於用場日期最少兩天前通知,這規定不合埋,亦與「康體通」網上系統只須在用場段節開始前取消的規定不一致。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根據康文署提供補付「收費差額」的統計資料,在 8個月期間約有近 30 000宗個案須補付差額。大部分個案(約80%)是經場地職員檢查或提醒後,租用人才補付的,這顯示場地職員確有進行相關查核工作。康文署亦已解釋不擬再就相關查核工作設置「查核記錄冊」是為避免重複工序及降低服務效率,公署認為康文署的看法並非不合理。況且,若設置「查核記錄冊」記錄職員曾查閱的場地使用人士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年歲及香港身份證號碼等),這些「個人資料」必須按相關法例規定嚴謹處理,更遑論讓巿民參閱以了解查核工作的情況。因此,康文署不設置記錄冊,並無不當。 然而,公署的調查發現康文署的現行監管濫用「收費優惠」的機制有不足之處。「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使用條件)第 13條列明,租用人及其所有同伴均須符合享有長者「收費優惠」的資格,方可以優惠收費使用設施,公署認為,租用人有責任確保其所有同伴均符合資格。假如康文署發現租用人與不符合優惠資格的同伴使用設施,並有理由相信租用人明知故犯,理應視作濫用收費優惠個案處理,並考慮根據使用條件第 12條或其他有效條款施加罰則。康文署現時的處理方法,並未有深究是否屬濫用情況,以及容許租用人補付「收費差額」了事,實在過於寬鬆,嚴重欠缺阻嚇力。這或會引致有人抱僥倖之心而試圖濫用優惠,因為即使被發現亦只是補付「收費差額」而已。 對於租用人主動補付「收費差額」的個案,又或是租用人初次違規濫用,公署認為,康文署容許租用人補付「收費差額」而不施加罰則,這做法亦可算是合乎情理。不過,若租用人在簽場時已經場地職員提醒「使用條件」後仍被查獲有違規情況,康文署便應視為明知故犯的濫用優惠個案而施加有關罰則。 為了確定租用人明白「使用條件」的相關條款及確認其所有同伴均符合優惠資格,康文署應採取措施要求租用人作出聲明,例如在租用人簽署的「簽場記錄」中增加有關聲明內容。若場地職員於巡查時發現租用人的同伴不符合優惠資格,應可憑藉租用人簽署聲明印證他是明知故犯,以杜絕濫用者砌詞推諉責任。 綜合而言,公署認為康文署應檢討及加強監管有關濫用「收費優惠」的機制。 此外,公署認為康文署應檢討有關收集及分析補付「收費差額」個案資料的程序指引,以便進行分析是否涉及濫用優惠情況並採取相應的規管行動。特別是以下分項統計資料(i) 經簽場職員提醒後租用人補付的個案; (ii) 職員巡查時發現租用人的同伴不符合優惠資格而要求補付的個案;以及(iii) 租用人第二次或以上補付「收費差額」的個案。 投訴點 b)就現時經「訂場櫃位」取消預訂的「最少兩天」通知期安排,康文署已解釋是為防止訂場處職員利用有關權限獲取個人利益。公署認為康文署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而訂出這個通知期,並非不合理。 另一方面,公署認為康體設施受大量公帑資助,且需求殷切,租用人雖已繳付場租,但不取場仍會造成浪費設施。康文署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設施得到善用。但康文署現時容許租用人只須給予極短的通知期(用場段節開始前的最後一刻)透過網上預訂系統及「康體通」自助服務站取消預訂,致使康文署未能安排這些臨場取消的預訂段節重新開放予巿民預訂,而只能作出「執雞」安排,可能造成浪費設施,這情況並不理想。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檢討及考慮提早取消預訂的通知期(例如:不少於一天前通知),以配合其監管措施。雖然提早取消預訂的通知期可能會對租用人帶來不便,但公署認為,政府當局在管理公共設施時,必須在善用資源及顧及巿民便利兩方面取得平衡。 公署認為投訴不成立,但康文署另有缺失,並向康文署作出以下建議- (a) 檢討及加強監管有關租用人的同伴不符合長者優惠資格個案的措施和罰則,以更有效地防止濫用優惠; (b) 檢討有關收集及分析補付「收費差額」個案的程序指引,特別要加強分項統計資料,以便採取相應的規管和跟進行動;以及(c) 檢討及考慮修改取消預訂的通知期,以配合監管措施。
當局的回應
康文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以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 a)為進一步加強監管租用人濫用優惠收費,康文署計劃修訂「使用條件」及收緊有關違反個人訂場/使用康樂體育設施條件的懲處安排,要求以優惠收費預訂設施的租用人須確保其同伴符合享有優惠資格,並明確表示如租用人攜同不符合享有優惠資格的同伴使用設施,租用人須在使用設施前補付優惠收費與一般收費的差額,否則,其同伴不得使用已租訂的設施。 如在用場期間被發現有未符合優惠資格者共用租訂設施,租用人會被施予濫用優惠收費的罰則。 除修訂「使用條件」外,政府亦會在「康體通」預訂設施的版面及「簽場記錄表」內加上有關聲明,以提醒租用人須遵守相關的「使用條件」。上述改善措施預計於二零一九/二零年度內推出。 建議 b)由於在推行建議 a)內所述的改善措施後,場地職員在巡查時發現租用人的同伴不符合優惠資格,將會視作「濫用優惠收費」處理而不會接受補付「收費差額」;而有關「濫用優惠收費」個案會經「康體通」電腦預訂系統記錄,因此毋須另行收集及記錄。 建議 c)政府計劃將取消預訂的通知期提前至最少於用場前一天,以便將這些已取消的預訂段節重新開放予市民租訂。現時,「康體通」預訂系統正進行修訂,以配合有關新安排,預計可於二零一九/二零年度內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