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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629、2018/2630、2018/2631、2018/2634、2018/2635 未載明

及 - 沒有監管某公共交通營辦商的服務和表現;以及 2) 漠視馬灣居民的交通需要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264 頁

背景

二零一八年七月,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接獲馬灣居民(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 投訴人表示,根據政府與馬灣東北綜合發展區發展商所簽訂的協議,發展商有責任提供妥善的渡輪服務和巴士服務往來馬灣,現時馬灣渡輪及居民巴士服務由某公共交通營辦商經營。早前,該營辦商以渡輪服務多年錄得虧蝕為由,向運輸署申請削減渡輪班次,並提出「以車代船」的方案,引起居民強烈不滿並反對計劃。此外,該營辦商亦向運輸署申請削減巴士班次。投訴人認為,發展商當日承諾向馬灣居民提供妥善的渡輪及巴士服務,以取得政府支持有關發展項目,惟該營辦商現時提出的申請嚴重違反當初對政府及馬灣居民(包括珀麗灣居民)所作的承諾。投訴人並指,該營辦商營運巴士及渡輪服務不善,經常出現脫班情況,甚至意外頻生。投訴人對運輸署的不滿綜合如下: (a) 該營辦商無理以虧損為由,要求削減渡輪班次及申請加價,違反發展商當年申請發展的條件,惟運輸署沒有作出監管; (b) 該營辦商無理要求削減巴士服務及申請加價,違反發展商當年申請發展的條件,惟運輸署沒有作出監管; (c) 該營辦商的巴士及渡輪服務經常出現脫班情況,甚至意外頻生,但運輸署沒有妥善監管;以及(d) 在同年七月八日至十日期間,多條居民巴士線多次出現脫班、壞車及服務不足的情況,導致居民候車時間大增及大排長龍,惟該營辦商未有通知居民及採取應變措施。 投訴人不滿運輸署沒有要求該營辦商按合約提供足夠巴士班次,以及未有向其發出警告。 就上述,投訴人不滿運輸署一直未有妥善監管該營辦商的營運情況,漠視馬灣居民的交通需要。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運輸署已詳細解釋該署對該營辦商向馬灣居民提供渡輪及居民巴士服務的監管機制,以及交代現時相關服務的水平。 投訴點 a)經審研與個案相關的資料,包括該營辦商自二零零八年至今申請調整其中一渡輪服務之記錄,公署發現,該營辦商曾五度要求削減該渡輪服務在不同時段的班次,經考慮各項因素後(如乘客需求、營辦商的財政狀況及表現、調整建議對乘客的影響及申請理據等),運輸署曾兩次否決相關申請(包括二零一八年六月的申請)。雖然運輸署曾批准該營辦商削減該渡輪班次,惟根據該署在二零一八年六月進行的調查,該渡輪航線之載客率最高為 6%,可見現時該線的渡輪服務可應付居民的整體需求。 根據記錄,運輸署最近一次批准該營辦商就兩條渡輪航線提出的加價申請是在二零一五年七月,新收費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八日生效至今。公署當時曾收到市民不滿運輸署批准加價的投訴,查訊結果顯示,該署批准該營辦商的加價申請時已考慮一系列的因素,特別是該營辦商多年來的嚴重虧損(乘客量有限及沒有顯著增長,而營運支出又不斷增加),並已經過廣泛的諮詢。從行政角度而言,並無證據顯示運輸署有失當的地方。公署認為,加價從來都是不受歡迎的決定,但運輸署不能單單因為有居民反對便否決加價申請,而忽略其他影響渡輪服務的相關因素。 投訴點 b)運輸署已交代,如該營辦商欲更改服務詳情表的細則,包括時間表、班次及收費等,必須先獲得居民代表的支持。就該營辦商二零一八年六月建議分別取消及縮減兩條居民巴士路線之部分班次,及增加四條居民巴士路線的票價,該營辦商已按既定程序徵詢居民代表的意見。據了解,該營辦商其後亦沒有向運輸署提出削減居民巴士服務班次或加價之申請。公署認為,並無資料顯示運輸署有行政失當。 投訴點 c)公署知悉運輸署有機制恆常監察馬灣的渡輪及居民巴士服務。公署已審閱相關渡輪及居民巴士服務在過去五年的脫班、意外及投訴數字,撇除因該營辦商在二零一八年六月申請取消其中一渡輪航線平日之航班和建議削減部分居民巴士路線之服務及加價,導致馬灣居民在同月及七月向運輸署作出大量投訴外,公署認為,整體而言,相關脫班、意外及投訴數字均屬於低水平。 因應渡輪航線的脫班率自二零一七年起有輕微上升的情況,運輸署已研究導致脫班問題之原因,並與該營辦商跟進其營運渡輪的情況。從行政角度而言,公署認為,運輸署已作出適切的處理。至於居民巴士服務,運輸署一直透過多次實地調查及檢視該營辦商提交的營運記錄,監察各居民巴士路線的服務水平。事實上,根據該署進行的實地調查記錄,在二零一七年,為應付居民需要,六條居民巴士線中有四條線開出的班次均較服務詳情表規定的為多。總括而言,公署認為,運輸署一直有適當地監管該營辦商的運作情況,以確保服務水平。 投訴點 d)就個別居民巴士路線於同年七月八日至十日期間未有提供足夠的巴士服務之情況,公署認為,運輸署有積極作出跟進,除了即時要求該營辦商調查事故原因及作出解釋外,該署亦進行了跟進調查,以及向該營辦商發出提示信。根據運輸署跟進調查的結果,該營辦商其後已提供足夠班次行走各條居民巴士路線。 公署認為投訴不成立,但從上述事件留意到,該營辦商當時實已根據服務詳情表列明的班次提供居民巴士服務,然而服務詳情表規定的班次數目根本不足以應付居民的日常需求,以致當該營辦商未能提供額外班次時,便造成乘客大排長龍候車的情況。而該營辦商在過去數年亦有就部分居民巴士路線加開額外班次,可見現時服務詳情表規定的班次數目無法滿足馬灣居民的交通需要。公署認為,該營辦商有必要與居民代表從長計議(如研究需否調整服務詳情表所訂的班次或以載客量較大的巴士接載居民),在雙方達成共識後向運輸署提出有關方案,讓該署從整體交通規劃的角度進行審批。 公署建議運輸署(a) 繼續密切監察該營辦商提供的渡輪及居民巴士的服務及運作水平,研究如何加強處理有關馬灣的交通事故之應變安排,以滿足居民的交通需要;以及(b) 重新檢討馬灣的交通規劃指引,按居民實際的交通需求和模式,和地區的交通網絡發展,調整渡輪航線及居民巴士的服務詳情表,俾能長遠為馬灣居民提供穩定和妥當的交通服務。

當局的回應

建議 a)運輸署同意公署的建議,會繼續密切監察該營辦商提供的渡輪及居民巴士的服務及運作水平。運輸署亦已因應居民巴士服務穩定性的問題實施一系列的改善措施,當中包括於二零一九年六月批准居民巴士服務乘客代表所聘用的較具規模營辦商,營運服務馬灣的其中一條居民巴士輔助服務路線,以增加整體服務的備用車輛及司機,提升其穩定性。此外,運輸署已與營辦商完成優化青嶼幹線交通事故時的應變計劃的細節,並自二零一九年四月曾數次啟動應急方案,在居民巴士服務因突發事故導致嚴重交通擠塞或因惡劣天氣需要短時間內接載大量乘客時,提供緊急渡輪服務,有效疏導受影響的居民巴士乘客。 運輸署會繼續與營辦商跟進其他可行的改善措施,以進一步改善居民巴士服務,及密切監察運作及服務水平。 建議 b)運輸署同意有需要檢討馬灣交通規劃指引並已展開相關工作,包括分析現時居民的交通需求、出行模式及意見。另一方面,政府會因應馬灣南的房屋發展規劃,檢視整個馬灣地區的長遠交通及運輸服務需求,以及有關的交通規劃指引。由於交通規劃指引現時載於大綱圖的說明書內,運輸署會根據修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